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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刑法遏制炒房没有不妥
何勇 2010-09-03 00:26:19 http://www.gmw.cn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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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政协委员杨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学生月入万元却只能租房结婚,决定写个提案再尽政协委员的责任。在提案中他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罪守给予惩罚。(《重庆商报》9月1日)

不可否认,正如法学专家所言,依照现行刑法,对于炒房者,那怕恶意炒房的炒房大鳄,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和惩处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不表示引入刑法遏制和打击炒房,尤其遏制和打击恶意炒房行为违反了非法经营罪的精神。相反,笔者以为,在当下,引入刑法遏制炒房行为很有必要。

当下住房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很严重的政治问题,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住房问题的关键在于房价过高,老百姓收入过低,没有购房能力,买不起房子。造成房价过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地方政府追求GDP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卖地财政的原因,但是广大炒房客的炒房,尤其是炒房团的恶意炒房直接推动了房价不断上涨。遏制炒房可以有效的遏制房价上涨势头,有助于缓解住房问题,引入刑法是最有效的遏制炒房的措施之一。

事实上引入刑法遏制炒房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精神,非法经营罪的精神不只是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炒房、尤其是恶意炒房的炒房大鳄即使在经营模式上披着所谓的合法外衣,转让自己的房子,但在实质上与热炒农产品一样,都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从这个角度讲,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炒房,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精神,没有任何的不妥之处。

再者,即使非法经营罪不适合恶意炒房大鳄,但是引入刑法也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将炒房大鳄的恶意炒房行为纳入《刑法》的惩处范围之内,避免恶意炒房“无法无天”的状况。实际上对购买二套房的限制与刑法打击和遏制炒房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遏制炒房,只不过一个是行政政策下的经济手段,另一个是法律途径而已。

当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所有炒房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加以惩处,刑法惩处主要是针对那些炒房大鳄,一下炒N套房子的投机商,对他们引入刑法惩处。

[责任编辑: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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