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畅
近日,广西13岁少年杀害三姐弟被收容教养;四川13岁少年为抢手机泼汽油严重烧伤24岁女教师免于刑责被看守在家……群殴同学、侮辱同学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再度成为热点。
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人犯罪,无论情节轻重均免于处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近年来,14-16周岁少年犯罪比重逐年提升,到2013年已突破50%,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比例也在加大。而这群“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青少年犯罪频发,却因为没有针对低龄犯罪适用的法律,无法做出与其犯罪行为相应的判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显然是以保护青少年为初衷的,但缺乏专门针对低龄犯罪的法律制度,加之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考虑不足,造成法律缺失,让司法机关对低龄犯罪只能“放任”。同时也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嚣张气焰。今年1月有一则新闻《老师制止当街小便遭打 4男子叫嚣:我们是未成年人》,显示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嚣张与有恃无恐。
社会发展迅猛,环境日新月异,网络信息爆炸,未成年人接触到的社会信息量猛增,心理成熟时间及社会危害性大幅度提前。“十四岁以下的人犯罪,无论情节轻重均免于处罚”的同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强效的规避方式。“未成年人”的标签甚至成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护身符”。社会主义法治,完善法律体系,补充相应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一些严重犯罪以及主观恶意犯罪给予法律支持,不要再让司法机关在“低龄重罪”面前无可作为。
在我国香港和国外,有许多国家把犯下重罪的未成年人入刑。香港《2003年少年犯(修改)条例》规定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负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英国刑事责任年龄要低于中国:苏格兰地区为12岁,其他地区为10岁。这一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尽可能地确保了法律对于低龄犯罪的惩处与警示作用。在美国,如果犯下极其重大的罪行,未成年人将被视作成人,按照成人审判。
我们或可借鉴国外通例,填补法律空缺,才是最根本的当务之急。(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