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立生
“法官拿着手铐打我,造成我两根肋骨骨折,至今没有说法。执行案件已了结,我的银行账户却迟迟不予解冻,而且案件执行期间,被要求打款15万余元到法官个人账户,找法院查问案件,被法官留置……”陕西佳县市民62岁的李德荣诉称;涉事法官贾某则表示:“15万元是对方主动要求打到账户的,没挪用”。日前,榆林市榆阳区法院针对此事初查,回应:“问题出在法官身上,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一边厢李德荣称法官要求打款,一边厢法官称是李德荣主动要求打款。无论如何,以法官之说而论,15万余元执行款进了其个人账户50多天才被动交予申请执行人,至少存在违规行为。
为避免贪污、挪用,保障司法廉洁,对于案款或执行款,法院都设有专门账户。通常而言,执行款交付方式有三种:一是,由被申请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二是,从被申请执行人账户中,由法院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三是,由被申请人交付至法院案款或执行款专户,再由法院在规定期限内转予申请执行人。按最高法《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8条及第10条规定: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之后执行人员应当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款发放等工作;也就是说,此规定期限为不超33天。
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都没有执行款先到法官个人账户里走上一遭,再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这第四种方式的存在。15万余元执行款进了法官的个人账户,究竟是法官法盲,还是别有玄机?自然令人疑窦丛生。
回溯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也疑点诸多。事情的缘起,是李德荣替人担保而被告上法庭败诉,此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在第一期,李德荣分两次交付了申请执行人13.8万元;在第二期,榆阳区法院又冻结了其农行卡里16万余元,并保全其一辆价值25万元的大众汽车。至此,李德荣两次还款加上被冻结款物价值,已远超执行标的。那么,将这16元余元直接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即是,连汽车都用不着保全,就可以事了案结了,又何至于还要再来个第三期的15万余元打入贾某个人账户?而且这15万余元打入贾某个人账户静静躺了50多天,“没挪用”只是当事人一面之词,自然不足为凭。事实真相、具体细节,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
须知,贾某所代表的是法院,执行款在法院管理控制期间即为公款。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3万元为立案追诉起点金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5万元为立案追诉起点金额。
如若贾某动过这笔执行款,且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是营利性活动,那他就是涉嫌触犯刑律的待罪之身;如若贾某没动用这笔执行款,或者是动用但仅用于日常消费,那他就是一般性违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需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当地检方积极介入,查清事实真相尤其是具体细节。
日前榆阳区法院表示“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纠,固然有其必要和价值,但也绝不能停留于此。只有当地检察机关履职介入,彻查到底,做到不枉不纵,才能严明法纪,还李德荣一个公道,予社会一个交代。(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