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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梯城管移送纪检 情绪背后需理性围观

2018-01-30 17:05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1-30 17:05:45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陈城

  作者:高亚洲

  城管抽梯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上房抽梯”的罪与恶已无需多言,目前的沸点在于处理结果:抽走梯子的城管队员被停职,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而委托工人安装广告的文印店主,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样的处理,招来众多吐槽声,许多人认为这是对涉事城管和文印老板的“区别对待”。这种想法,主要是基于对社会正义的朴素认知,当然也不排除是对权力不公正的焦虑。

  目前,对于文印店老板的刑拘处理,相关的讨论和质疑声不少,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但对于“对抽走梯子的城管队员停职,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一处理方式,情绪归情绪,仍需回归到法治的范畴仔细解剖。

  首先需要对停职有所了解。与停职比较接近的另一个词叫“免职”,它们的区别在于,停职是一种应急性措施,一定是公职人员出现了问题,为了方便调查,予以解除职务;而免职,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换句话说,对官员免职,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违法。

  就此事而言,停职是为了后续的调查处理,重点在“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发生了致人伤亡事件,基本可以确定是刑事犯罪。不过,在刑事犯罪中,需要做一个区分:职务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涉事的城管显然是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以前是由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反侵权渎职局负责侦查,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包括政府序列的监察机关以及检察序列的反贪、反侵权渎职部门已整合到监察委,职务犯罪由监察委负责侦查。

  针对职务犯罪,此前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不过随着监察体制的改革,这部属于特别法的行政法规已经上升到一部一般法的国家监察法。目前,该法已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已形成草案,有望在今年三月的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根据目前的监察委设置结构和功能目标,“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由此再来看“把涉事城管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正常处理程序,在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舆论所焦虑的“对公职人员有所偏袒”,目前在程序上并无不妥之处。改革后的“纪检监”,也不再是只是简单给出纪律处分,而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层面,给予法治范畴的处理。

  于此而言,对这起“城管抽梯”事件,出于对此前一些部门确有失范行为的焦虑,我们可以抱着“不信任”的态度观察监督事件的发展,以围观追索正义,但不能以情绪来设定真相,不妨多给一点时间,等等最终的处理结果。(高亚洲)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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