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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践踏的何止是商业伦理

2018-03-01 19:03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3-01 19:03:3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法学副教授 刘婷婷

  不知不觉,我们已身处大数据的时代。诚如麦肯锡所言,“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然而,现在就判断“消费者盈余浪潮”到来,恐怕还为时尚早。最近,微博网友“廖师傅廖师傅”就自述了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据了解,他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通过前台他了解到,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他用朋友的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如果是大数据发生技术“故障”,出现这种“对人下菜”的价格,或许还可以理解。问题是,上述微博发出后,引发众多网友们纷纷吐槽,原来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并非是个案。从常理来说,熟客向来照顾店家生意,经营者从情理上来说也该“投桃报李”,给予更优惠的价格。但现实却让人大跌眼镜——熟客比生客更吃亏。

  从资本寻利的角度看,这种“杀熟”做法也不足为奇。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商家积累掌握了海量的数据信息,借由智能平台和软件,能够对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行为习惯等做出精准细微的分析判断,呈现出大批量完整的用户画像。与此同时,处于信息盲区的消费者,能看见的却只有单一的商品。当前大数据行业发展自始至终的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为商家“价格歧视”埋下了伏笔。

  丛林社会遵从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杀熟”尽管有违商业伦理、为众人所不齿,却也无关要紧,消费者用脚来投票即可。但是,当前既是大数据的时代,同样也是法治的时代。任何一个经营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谁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手握核心用户信息的商家,更不能例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自愿平等的关系,公平是最核心的标准,诚实信用是最起码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市场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实行价格“倒转”,难道也是公平?利用大数据上的优势地位,对蒙蔽的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还称得上诚实信用?

  而且,根据《价格法》,“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同样的一间房屋,通过自己的老用户账号密码登陆就是380元,借用朋友的新用户账号密码登陆就是300元,难道也是价值规律的体现?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标示商品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已涉嫌价格欺诈。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的经济,并不因为大数据的出现而改变属性特征。对于那些利用大数据的相对优势,在商品服务交易过程中“杀熟”的经营者,需要为他们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违反《价格法》“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此外,还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既需要商业伦理,更离不开法律规范。大数据的时代,立法、司法、执法也应跑步跟进,有力遏制“杀熟”乱象。(刘婷婷)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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