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家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老赖”。最高法等三部门联手整治“老赖”,对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可阻止“老赖”通过不动产交易而转移财产。此项举措,有利于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法律裁决,维护司法权威,也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近年来,法院等有关部门对“老赖”的消费限制及惩戒力度日益加大: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对屡教不改的“老赖”,可以予以司法拘留处罚;对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恶意转移财产等情节和性质严重的“老赖”,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消费限制和惩戒举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部分“老赖”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法律裁决。
然而,还有一部分“老赖”,上述的消费限制和惩戒对其起不到太大作用,他们名下的不动产作为可供执行的主要资产,被其通过交易等方式在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前就转移走,常常让执行人员束手无策。采取限制“老赖”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虽然是用制度堵住这一漏洞,但不排除一些“老赖”会暗中用其他方式变相转移自己的不动产,以规避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比如,在执行前通过虚假的债务抵押、协议转让等手段,尽管没有进行不动产交易,但在法律意义上其不动产的产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执行机关也就没有办法强制执行。
对此,司法机关一方面要甄别债务抵押、协议转让不动产的合法性,让虚假抵押、转让现出原形,并及时做出转移无效的法律裁决,让这样的变相转移落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介入债务纠纷、赔偿等有关经济利益的案件时,应该在第一时间冻结涉及被告的不动产等相关资产,让“老赖”没有转移不动产等资产的时间和机会,从而保障法院在裁决生效后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资产。
此外,还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等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强法院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手监管,对“老赖”名下的不动产及时互通信息并冻结交易,使限制“老赖”交易不动产的这项举措无死角。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正义。(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