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盘和林
近日,滴滴自有品牌青桔单车在广东深圳投放,深圳市交委发布声明称:青桔单车属违规投放。目前,深圳市交委联合市城管局、交通局约谈了滴滴出行,责令该企业整改,立即收回违规投放车辆,滴滴出行多次申请无果后,被堵死进入深圳市场的入口。
共享单车的“禁投令”与滴滴出行多次申诉无果的背后,是公共政策的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回到公共政策的维度来审视整个事件。近年来,共享单车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热点区域车辆过度投放,超过环境设施承载能力,这也是深圳交委执行“禁投令”的良苦用心。这种基于公共利益,对共享单车数量进行适度限制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但公共政策必须遵循公平性和竞争性,一味禁止某一单车的投放恐怕并不合理,这也是“禁投令”饱受诟病的地方。
阿罗不可能定理认为,个人理性不等于集体理性,不能从个人的偏好次序中推导出社会的偏好顺序。也就是说,公共政策的实施,在于其是否代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一般用三个基本维度来评判,即公正性、公平性与公开性。以共享单车为例,公平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起点公平,应该确保准入门槛是统一起点,目前共享单车的“禁投令”导致先期进入深圳市场的公司拥有特权,这不符合公共政策的效率目标,共享单车本质上应该通过效率来提升行业水准;二是机会公平,即应该赋予每一个公司同等发展的机会;三是结果公平,应该以共享单车公司所带来的社会合意程度作为市场准入的评判标准。
竞争性是确保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出台公共政策,一般应遵循竞争性原则,确保公共政策不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层面来看,共享单车的“禁投令”只是对数量进行简单限制,缺乏竞争性,使早先进入深圳市场的共享单车拥有了垄断地位,而没有形成技术、设备、经营能力等的有益竞争。缺乏竞争性的公共政策并不能形成合意的结果,即市场优胜劣汰,相反,共享单车的“禁投令”甚至是不利于整个行业水平提升的。
共享单车的监管方式不应是简单地数量限制,而应该公平公正地构建综合考评体系,鼓励优质服务的公司进入,并倒逼存量市场提升效率,只这样才能带来真正社会合意的结果,这恐怕也是解决此次公共政策主体与客体冲突的真正出路。(盘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