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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药酒“有毒”被抓,须解未竟之问

2018-04-16 17:58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4-16 17:58:47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张智全

  去年12月19日,广州省医生谭某在网上发帖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并在标题上指鸿茅药酒是“毒药”。今年1月10日,谭某被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面对汹涌舆情,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发布通报,称对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系因其行为“损害商品声誉”。

  损害商品声誉是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的一款罪名,构成该罪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谭某在网上发帖揭露鸿茅药酒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涉嫌损害商品声誉,在司法未作判决前不能妄加揣测,更不能先入为主地进行舆论审判,但该案本身的多重疑点,都需要打破沙锅问到底,给公众一个明白交待。

  在法理上,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涉案者“捏造”了事实没有“散布”,或者只“散布”而没有“捏造”事实上均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就本案而言,谭某的行为很难与捏造虚假事实对号入座。恰恰相反,谭某的帖子大量引用了监管部门对鸿茅药酒虚假广告宣传的权威结论,告诫老年人不要上当受骗,《健康时报》4月16日的报道也证实了鸿茅药酒长期进行违法虚假宣传、数十次被暂停销售的客观事实。谭某对于一个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的企业揭露原料问题,当地警方就对其进行跨省抓捕,显然站不住脚。

  任何犯罪行为的成立,须以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谭某对鸿茅药酒夸大功能的虚假宣传予以揭露,与主观故意不沾边;更何况,该案关于鸿茅药酒是否因为谭某发帖行为导致了损失,目前尚无权威定论。尽管警方称有证据证实鸿茅药酒损失了140万余元,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鸿茅药酒的损失与谭某有一对一的因果关系。我们若以常理角度思考此事,一篇阅读量仅2000余次的帖子给商家造成140万余元的巨额损失,也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尤需指出的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属于轻微犯罪,与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对这类涉案人员轻易处以抓捕的刑事强制措施,这既契合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又能遏制刑罚过于严厉而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弊端。

  一言以蔽之,谭某网上发帖吐槽药酒为“毒药”遭跨省抓捕一事,有太多疑点需要被正视和解答。当务之急,警方应让公众明白谭某是否真正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而不是继续让舆论发酵。(张智全)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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