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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猝死被裁定工伤,是对劳动者的同等尊重

2018-05-07 17:44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5-07 17:44:1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朱永华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于2011年11月15日晚上在家批改试卷时突发心肌梗塞,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海口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教师家属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的决定。家属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家属上诉,海口市中院二审撤销人社局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平心而论,尽管海口市人社局对冯芳弟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被最高法驳回,但这并不意味着海口市人社局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而类似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是较普遍存在的判定标准。冯芳弟虽然在家中为学生批改作业,但既不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在学校办公室的岗位上,更不是学校领导的特意安排,由此劳累导致疾病死亡,不能看成是“工伤”。

  但最高法的驳回依据同样更有说服力,教师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适用“八小时之内在学校办公室”或是用上学放学的时间来衡量。教师或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将加班工作延伸到家里,同样也应视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尤其是,最高法将“岗位职责”强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上,认为冯芳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后连夜批改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这既是为学校利益,更是用在家加班在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

  很显然,最高法又将职工的工伤认定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相对于机械性的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最高法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这对于时下很多行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着实既有指导意义,更有“看齐意识”。现实中很多行业领域的职工包括教师在内,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既不局限于“上班时间内”,更不受某些特定场所的制约,家里、图书馆、网吧甚至某些环境幽静的公园长廊都可能成为加班尽责的“工作场所”,工伤的认定实质是“工作伤害”,只要是因勤于工作过于劳累而导致的伤害或突发疾病,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直以来,政府部门对企事业职工工伤认定“过严”的问题不时出现,常常成为社会诟病的焦点。公务员尤其是年轻的领导干部以身殉职或因公牺牲,许多人在深表惋惜的同时,都会希望对其加以补偿。这一点,应该成为企事业员工类似情况下争取名誉或权利的参考。冯芳弟因深夜为学生批改作业导致心肌梗塞死亡,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道义补偿上,都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就这么一个工伤认定,“拉锯战”持续了7年之多,甚至申诉到了最高法。

  因此,最高法支持冯芳弟的工伤认定,意义不仅在于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这种对工伤法规认定的重新解读,既是对劳动者的同等尊重,也是对企事业职工岗位职责、权利的厘清和保护。(朱永华)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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