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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打破看守所拒收罪犯的“潜规则”

2018-05-18 15:23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5-18 15:23:0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史洪举

  近日,中国之声报道了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一名叫杨文鹏的罪犯被看守所拒收,脱管后再犯新罪致1死1伤,被问责法官称“我是替罪羊”的新闻,引起舆论较大关注。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看守所拒收罪犯,在不少地方一定程度存在。

  现代社会中,凡是违法犯罪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倒逼人们形成规则意识,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但由于各种因素,一些本来应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看守所却拒绝收押已经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造成罪犯逍遥法外又犯新罪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健全司法责任制,改良相关规则,打破看守所拒收罪犯的“潜规则”,当下势在必行。

  梳理报道可知,因犯强迫卖淫罪,杨文鹏被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因其患有尿毒症,在送往三门峡看守所执行时,看守所以病情较重原由不予收押,却未出具任何手续。纵观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问责体系的不科学、相关规则也较为模糊。根据1990年施行的《看守所条例》,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但何谓严重疾病,何谓罪大恶极,均规定得比较笼统。

  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就像“烫手山芋”,看守所拒绝收押病情较重的罪犯,自然是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现实中,对病情较重的罪犯的监管、管理必然要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一旦这些嫌疑人或罪犯在收押期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看守所或监狱就会“说不清”,陷入巨大的舆论漩涡。轻则承担高额赔偿金,重则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由此,看守所显然有对模糊规则扩大解释,以此减少监管压力和担责风险。

  要知道,只有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才是法定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群体,身患疾病,不该成为部分罪犯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如果以患病为由放任这些罪犯继续到处流窜,极有可能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而且,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得到执行,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条件。作为执行机关,看守所本身并无裁判权,理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收押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而非挑三拣四地拒不执行生效裁判。

  所以,看守所拒收罪犯导致其逃避处罚的“潜规则”理当打破。对此,势必要进一步优化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程序衔接,健全问责体系和司法责任制。如明确看守所的“执行机关”定位,即其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收押义务,不得无故拒绝。还应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何种疾病和身体状况不能收押,让人一目了然,不再有争议和扯皮。

  此外,还应适时摒弃扭曲的问责思维,收押时的体检记录可以作为罪犯在看守所内发生意外时划分责任的依据。如罪犯体检时就发现有某种疾病,在看守所内又因该疾病残疾或身亡的,则说明该后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引起,不宜苛责收押行为。(史洪举)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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