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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先予仲裁”模式是必要纠偏

2018-06-11 16:31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6-11 16:31:1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史洪举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和湛江仲裁委的隔空“互怼”引发广泛关注。前者官方微信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责广东省湛江市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6月1日,湛江仲裁委发长文回应表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近日,最高法日前就“先予仲裁”裁决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批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今,湛江仲裁委已不再提供这种形式的合作。

  所谓“先予仲裁”,根据湛江仲裁委官网介绍,也称无争议同时仲裁。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乍一看,该“先予仲裁”模式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益创新。结案时间短、程序简化、降低了违约风险等特点得到包括银行、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网贷平台在内的许多机构青睐,初衷值得肯定。但这种模式又很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甚至导致其掉入精心设置的“套路”之中。因而,这一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的创新理当被叫停。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并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即纠纷在先、审判和仲裁在后,没有纠纷的发生以及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就不可能启动审判或仲裁程序。这是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确保其正当权益不被肆意侵犯的基本原则。试想,按照“先予仲裁”模式,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设一方当事人将“败诉”并承担法律责任,无异于间接剥夺了其相应权利。

  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类似,都设置有送达、答辩、申请回避、开庭、举证等基本程序,目的是为了查清纠纷发生原因,合理判定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并最终确定一方当事人承担多大的义务。“先予仲裁”模式则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些程序性权利,悖逆了仲裁法及其基本原则。

  据报道,在一些“先予仲裁”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实际取得借款明显低于协议载明的债权金额,仲裁机构对此未严格核实,变相加重了债务人利息责任。一些债权人未取得互联网金融特许经营执照,存在非法经营问题,仲裁机构未严格审查其营业资质。由此可见,这种剥夺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先予仲裁”,实际上有为不良放贷人充当帮凶,共同合谋设置“套路”侵犯债务人权益的嫌疑。

  因而,最高法否定这种“先予仲裁”模式,是司法对不当创新的必要纠偏。要知道,无视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答辩权,在纠纷未发生时就预先判定其“败诉”的做法,与饱受诟病的“未审先判”何其类似。作为仲裁机构,只有保持兼听,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做一方当事人的帮凶和格式条款的“复读机”,严格查明纠纷原因,合理判定责任,才能回到法治轨道,获得尊重和认同。(史洪举)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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