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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映就不更正错误信息,何以实现终身负责制

2018-06-13 11:10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6-13 11:10:5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堂吉伟德

  陕西榆林男子王天荣莫名成为一名“罪犯”,身份证信息显示被判10年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经过调查后发现系录入错误。6月11日下午,记者从公安榆阳分局获悉,已将录入的错误信息更正。公安榆阳分局表示,因王天荣从未找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导致录入信息错误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处理。

  对此,王天荣称,9年间他每次到公安榆阳分局,连门都进不去。一个人被莫名其妙贴上“罪犯”的标签,身份信息被错误标注10年之久,足以让其陷入寸步难行的处境——除了出行办事极不方便,还会给其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一起类似的案例,33岁的胡红岩身上绑着两个案底,这两个案底系别人盗用她的身份信息造成。但警方表示,没有找到假“胡红岩”的真实身份信息,真胡红岩的“犯罪记录”就无法消除。这种逻辑跟“他从未反映”的理由何其相似,均是警方未从自身找原因和倒查责任,而是将冠冕堂皇的理由嫁接给别人。

  这种“未反映就不更正”的办事态度,恰恰暴露了警方办案的问题所在。一方面,过错与失误不是件光彩的事,会影响绩效考评和个人形象,让被考核人直接承受损失。因此对于警察个人而言,发现问题并承担后果需要莫大的勇气,若没有外力的约束与干预,当事人恐怕很难有高度的行为自觉。

  另一方面,过错纠正程序的繁琐也会让人心存侥幸。消除犯罪记录需要录入记录的公安机关操作,程序相对麻烦,需要一级一级报上去,经批准后才能删除,重大的案件还需要报到公安部审批。程序的繁琐让失误者产生畏难情绪,继而心存侥幸,主动纠正的动力更严重不足。

  但这其中最核心的原因,还在于问责机制偏软,预防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警察而言,由于错录大多无需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失误或者犯错者付出的代价太低,就不会基于后果而心存敬畏,工作态度和作风会打折扣,增加失误的机率。如果不实行严格的过错追究与损害赔偿,那么类似的现象就很难消失。

  严格地说,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录入时出了差错,让清白之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实际上也算办了冤案。有错必纠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2015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无论是“责任终身追究制”还是“质量终身负责制”都意味着,过错犯在任何时候,由谁所犯下,都不应存在“责任也没法认定”的推卸。

  相比于“错误录入犯罪记录”之后的纠正之难,“他从未反映”的容错心态和纠错失灵,更需要重视。近年来,类似的案例不断发生,恰好说明了相关方面内部管理还存在很大漏洞。因此,要预防和避免类似错误的出现,就必须强化内部监督与问责问效,真正做到“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才能让每一个公职人员心有所戒、思有所畏、行有所止,把群众身份信息录入的小事当成天大的事,也才会在出现了过错之后,勇于承担并更改。(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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