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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盗出贪官”丑剧再次上演

2018-06-13 14:42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6-13 14:42:25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入户抢劫案,因受害人的身份特殊而备受关注。根据这份安徽合肥中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马某和同案犯解某持气手枪等作案工具,进入施某、韩某夫妇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某小区的家中,劫得现金人民币830700元、美元28980元、价值人民币288815.72元的各类购物卡、消费卡以及手机、香烟等物,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万余元。该案被害人韩某是安徽省财政厅一位副处长,施某系安徽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针对此案,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已构成抢劫重罪,但是隐藏于该起“劫案”的背后,领导干部被害人的家里存放有如此巨额的现金、大量购物卡、消费卡及其他财物,难免会让人产生疑问:这些巨额款物从何而来,受害人能否说明其出处。在反腐败的大背景下,这样的疑问显然需要合理解答。

  据该案被害人韩某陈述,在她家中被抢的113万元人民币为其子购房款,这些现金全部分装于不同的信封并装在一个纸箱子里,纸箱藏于二楼储物间的隔板上。但从社会常理及常识推测,一般家庭出于安全考虑,不会将巨额现金存放于家中。无论如何,即便这100多万元现金是为孩子准备的购房款,那来源也必须说清楚。

  与此同时,被告人劫得的2万多美金,以及价值共计近30万元的若干购物卡、预付卡、加油卡、手机香烟等财物也得有合理解释。事实上,拥有这些等同于财物的卡,已经令人不得不怀疑其违纪性质。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这起领导干部家中被抢案,很容易令人联想起当年同样发生在合肥的“偷官女贼”事件。2014年7月,两名女性盗窃者房某和唐某某,通过媒体、纪检等渠道举报两名被盗对象安徽银监局时任副局长胡某、安徽省食药监局时任副局长陈某某为贪官,希望以此获得减刑。接到举报的安徽省纪委介入调查后,胡某的妻子即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张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10月,张某某以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9月,合肥中院经审理认定,胡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这一次可谓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盗”或“劫”与“官”连在一起,本身就是一个吸引眼球的话题。盗贼固然须严惩,但官员的财产也应与依法依规申报的保持一致,否则就属于来源不明,有可能要被追究刑责。此案被劫夫妇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夫妻二人对于其被劫的巨额财物无法说明其来源合法,那么,两位被害人很大程度上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可能变成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因此,在官员家庭被盗、抢后,若夫妻二人经有关部门调查并责令其说明来源后,仍无法说明或无证据证明其财物来源合法的,只要涉案财物数额巨大且达到立案标准,那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二人将会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针对因某一刑事案件“偶然”牵扯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行为的事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一查到底,不仅直击真相,更要公布真相。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珍惜自己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持之以恒,防止“盗(抢)出贪官”的丑剧再次上演。(金泽刚)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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