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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居委会任监督人具有示范意义

2018-06-20 15:59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6-20 15:59:2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杨玉龙

  上海市一名近80岁的老人蒋大爷最近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邻居李阿姨成为他的意定监护人,居委会工作人员张先生代表居委会成为第三方监督人。目前,上海已有近100例意定监护公证,而这是首个由居委会指派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的案例。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职责有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维护四个方面。

  事实上,伴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意定监护”将会成为一种常态。而且这种监护制度也受法律保障,除了《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同时,“意定监护”也不能缺失监督。根据相关解释,意定监护监督制最简单的理解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对根据意定监护制度选任的监护人予以必要的监督,以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弥补意定监护制度的弊端。但在现实中,意定监护中委任监督人的案例本就不多,新闻中所述案例可谓全国首个由居委会指派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的意定监护,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首先,“意定监护”居委任监督人能够确保被监护人得到更周全的照顾。对监护人而言,这不仅能够让好心人做好事有底气,而且对于监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借助“监督”进行及时纠偏。

  同时,这一做法符合居委会的职责定位,其作为“意定监护”监督人,不仅能及时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有助于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尤其是一些老人情况比较特殊,比如会牵扯到“以房养老”。在上述案例中,蒋大爷卖房款就存放在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因此监护人、监督人都无法擅自挪用,由公证处根据老人、监护人的指示直接打给老人居住的养老院、医院等单位。这就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更让监护人放下诸如“因为钱来监护”等担忧。

  意定监护提倡的是一种互助友爱理念,让其真正造福有需求的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不容缺失。试想,如果居委会可以在老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就让其指定好监护人,而居委会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和人为“监督人”,一些老人没人管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纾解。因此,“意定监护”居委任监督人具有示范意义,当然,这也需要更细致的配套制度跟进。(杨玉龙)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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