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京港澳高速交通事故:谁放过了事故前的隐患

2018-07-02 12:06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7-02 12:06:10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马涤明

  6月29日晚8时许,一辆河南牌大型客车驶至京港澳高速衡阳衡东段1062公里处时,穿越隔离带与对向行驶的河南牌半挂车相撞。截至6月30日中午,已造成18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严重。记者在河南平舆县交警大队官方微博查询到,今年1月30日及4月28日,交警大队已通报大巴车Q52298存在多次疲劳驾驶,请所属公司进行重罚。

  按理说,大巴驾驶员疲劳驾驶,应是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如果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安排两名司机轮流驾驶,应不会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况。而如果是公司只安排一名驾驶员,导致疲劳驾驶,交警部门应视为重大隐患,向运政、安监部门通报,而非只是请所属公司进行重罚。

  不管是公司责任,还是司机个人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疲劳驾驶被交警查到,司机会受到一次性扣12分的处罚。这意味着,被处罚司机的驾照不能继续使用,而必须到当地交管部门参加学习,重新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培训,全部通过后才能重新领取驾照。那么,同一辆客车,需要雇用多少司机才能满足因疲劳驾驶导致司机被扣满分下岗、其他司机接替这样不断的轮换?如果交警部门对疲劳驾驶司机严格依法处罚,仅是因此导致的司机下岗、轮换问题,公司恐怕就已经难以承受了,无需交警部门提醒,也会从严管理。因此,在事故前的一系列疲劳驾驶事件中,交警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处罚疲劳驾驶的司机?该客运公司在多次出现疲劳驾驶问题后,是否进行过有效整改?这些都是值得追问的问题。

  “海恩法则”认为,每一次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事故的发生是隐患的量变积累,最终导致质变的结果。河南平舆县这辆大客车在京港澳高速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多次疲劳驾驶”显然是一种重要的隐患、未遂先兆。事故前的隐患与先兆何以被轻易忽视,显然是事故调查的重点。

  一辆大客车不断出现疲劳驾驶,仅被交警查到的就有“多次”,如果交警部门、安监部门、运政部门、车辆所在的客运公司乃至当地政府主管领导,能高度重视这种隐患问题,作出停运等必要的处置,监督其整改,完全可以成为避免事故发生的“提前量”措施。而目前来看,相关部门乃至当地政府是否存在监管失职渎职,并成为本起事故最大的“未遂先兆”,也应纳入进一步调查的范围。

  每一起重大事故后,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会有“高度重视”的表态。但事实上,很多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高度重视”的滞后。面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不能总是在出事后才产生“深刻认识”。(马涤明)

[责任编辑:王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