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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发“不立案说明”,法治意识不可违

2018-07-03 11:32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7-03 11:32:02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6月30日,华商报渭南记者站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网络微博爆料‘陕西华阴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 警方: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落款为华阴华西镇人民政府。说明称,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因违反相关党纪政规,6月29日,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6月30日,媒体从办案民警处获悉,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因此不予立案;华西镇政府回复,涉事男子为该镇公职人员,根据警方结论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当地镇政府声称,经多方调查核实认为涉案两人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但是,该涉案人员雷某已有妻儿,可以说,这是此事引发“民愤”的核心所在,也是应该重点说明的问题,可偏偏在镇政府的说明中不见踪影。这就容易给人包庇职工之嫌。

  少女为何在明知雷某已有家室的情况下,愿意与雷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果双方始终都出于自愿,那网络疯传的少女母亲的实名举报信又当如何解释?对于这些,作为一起报案的案件,警方有必要查查清楚,绝不能轻易以“谈恋爱”为由,否定本案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实际上,刑法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罪,婚内强奸的案例已有多起,何况是这种畸形的“恋爱”呢。即使少女在不知雷某已有家室的情况下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已满14周岁,但如果在她得知真相后拒绝继续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雷某出现威逼、诱骗或者胁迫行为,那就完全有可能涉嫌强奸犯罪。

  退一步来说,即便是以警方调查为依据,不认为雷某的行为涉嫌犯罪,镇政府的处理也有轻描淡写之嫌。

  据媒体报道,6月30日,该镇一名负责人表示,给予雷某记过处分,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的,其中第21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负责人说:“根据警方不予立案的结论,不是情节较重或严重,因此给予记过处分。”

  可见,当地政府是把雷某不涉嫌刑事犯罪作为“不是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理由,这是说不过去的。如果涉嫌犯罪,那就得追究刑事责任了。而行政处分属于行政法性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个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追责的标准也不同。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29条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相关规定,雷某在其个人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15岁少女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经常在少女家中留宿。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规,明显背离社会公德,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如此情节还不算严重,又算什么。

  针对一起公共事件,当地政府及时做到信息公开,避免公众不必要的担忧无疑是对的,但回复(说明)怎么体现其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怎么让公众感受到程序正义,怎么样做到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治思维,这些都还应该认真思考。

  对于这起15岁少女母亲的网络“报案”,既然已处于风口浪尖,当地检察机关不妨将已有的信息作为案件线索,及时介入,积极进行法律监督,查一查事件背后究竟有没有被隐藏起来的强奸犯罪,给少女的家人和广大公众一个公正合理的交代。(金泽刚)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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