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对预付卡资金受损现象该采取行动了

2018-07-09 11:38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7-09 11:38:28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堂吉伟德

  近日,多名网友反映,在家政公司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的卡,资金无法退出,而在其APP“来人到家”下单的预约家政服务,也迟迟没有工作人员上门。该公司员工称,公司已经拖欠工资数月,公司总部已经人去楼空。

  类似的场景并不鲜见,预付卡资金受损现象,已成无数消费者的噩梦。从健身卡到美容卡,从家政卡到洗车卡,预付卡违约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和领域。一方面,商家以促销为名预先收取费用,既减少了自己的投入成本,缓解了开店的经济压力,又实现了消费习惯的培植和消费群体的固化;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预付中获得较为优厚的折扣,用更少的费用接受更多的服务。供需双方都能取利,不失为双赢之举。

  但是,缺乏第三方监督的预付行为,资金的安全性和服务的可靠性,完全建立在双方恪守合同的基础上。若商家不恪守信用,或者这种信用的基础很差,那么消费者的利益就很难受到保障,预付卡成为“坑人卡”的乱象会愈演愈烈。以样本调查为例,仅上海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显示,自2018年1月1日至4月9日,共收到预付卡消费投诉电话10940件,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幅达120.65%。

  预付卡状况频出,问题在于缺乏约束机制。针于预付卡的管理,目前有商务部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限定。然而,虽然该办法规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但由于一方面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和威力;另一方面,对预付卡的行政干预措施缺乏实质性规定,无法填补无法可依的短板。

  与此同时,基于民事行为的局限性认知,使得预付卡管理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有观点认为,经营者发放预付卡是预收取合同价款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等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没必要立法明确公权力的介入责任。加之消费者应不应该优先受偿,也存在一定争议,诸多因素的叠加,导致预付卡立法的问题始终停滞不前。

  诉讼等途径当然可以实现权利救济,不过司法手段作为一种事后措施,难以避免陷入“无能为力”的境地,赢了官司却无法追回损失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无论办理预付卡的公司跑路是处于客观还是主观,一旦损害发生,亡羊补牢的效果再好都无法完美弥补。某种意义上讲,若事后司法救济强势而高效,预付卡跑路的乱象就不会日渐恶化。在市场机制和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通过立法让行政力提前介入,是最大化保证资金安全和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关键之举。

  以共享单车的押金风险管控为例,通过立法的方式明规定矩,已经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起来。由此,就必须改变时下的预付卡一元为主的管理现状,实现第三方独立约束和责任连责制度。其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银行建立专用账户并进行专款专用,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如此,预付卡的管理失范现状才会得到改善。

  有鉴于此,《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的立法尝试,就有了超越立法本身的示范价值。草案给了消费者办预付卡的底气: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因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这种尝试,各地也可按照当地经营特点和预付卡问题及时跟进。(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王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