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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势在必行,但亦需适度

2018-07-13 11:25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7-13 11:25:33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胡建兵

  近日,工信部发布2018年1-5月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数据情况,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平台收入1164亿元,同比增长39.1%。中商产业研究院的数据也显示,2018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将突破6亿人。以电商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来势汹汹,这对习惯了“实体化”和“属地化”监管模式的税务部门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

  B2B、B2C、C2C是电子商务运营的三种基本模式。其中,B2B、B2C两种模式的电商一直在交税,因为这种交易卖方的主体都是工商注册企业性质,已纳入所属地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的问题。而C2C电商,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经营者,基本上没有交税。对电商征税,最主要的目标群就是这些C2C小规模经营者。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条例》等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电子商务虽然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销售货物的,但其也是销售货物的一种方式,只是销售形式和方法不同而已。电子商务如果不交税,那对实体店来说是极大的不公。然而,尽管相关部门要求网络经营个体户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但实际上有不少商户未做登记,一些过免税标准的企业为了逃税,直接登记为网店。这种做法,势必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电子商务未来将会被纳入我国税收征收体系,成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依法纳税将成为符合条件的电商应尽的义务。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关键是怎么征,如何征得更合理。其实,和实体店类似,网店销售商品时也要经历从厂家进货等类似的交易环节。也就是说,除了交易媒介的不同外,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线下交易并没有实质区别。因而,对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卖家,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以对电子商务个人卖家的经营所得,也要根据其业务种类,归入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范畴来计算。

  总之,电商行业中的相关主体,应当转变纳税观念,积极面对电商将被征税的现实。要在搞好网络实名制管理的同时,尽快实现与关部门的连接,从网络支付入手,从源头上解决电子商务主体身份、交易数量与金额隐蔽化的问题,真正实现网络监督和稽查。目前,我国电商经营主体的规模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要根据电商主体的不同规模和税负能力,实行差别征税。为了该行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征税要适度,以此鼓励创业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胡建兵)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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