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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开4份错误犯罪记录,“信息共享”不背这个锅

2018-07-16 17:47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7-16 17:47:3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朱某为了找工作,于2015年和2016年多次向某县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派出所开具的4份证明都说他有犯罪记录,朱某遂将派出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派出所开具的犯罪记录证明违法。

  报道显示,该派出所根据其在警务平台查询的信息分别出具了四份相同内容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称:经查,朱某,违法犯罪记录如下:2006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在某县看守所;2006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看守所。如此“犯罪经历”导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影响到了朱某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没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直到2016年10月14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派出所确认后,朱某才得到了《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记录当然是实施了犯罪且被证明有罪的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措施。在这一事件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朱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强制措施,并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不属真正的犯罪记录。

  此事既出,有媒体认为,“两年连开4份错误犯罪记录”错在信息不共享。这恐怕有掩饰办事者的主观错误之嫌。

  2016年8月,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地公安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这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出台了针对信息共享的规定。

  同时,《意见》针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事项特别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

  可见,无论是开具证明的机关还是证明流程,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而导致派出所开出错误证明的原因是执行不到位,办事者简单地把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同于犯罪,也不考虑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说到底还是责任意识不到位。再好的规定,落实不到位,都是一纸空文。即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系统还尚未完全建立,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对于没有涉及任何刑事案件信息的,可以直接回复无犯罪记录,而对于查到涉嫌犯罪案件的,除非有证明犯罪的裁判文书,否则就应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一步向其他掌握信息终端的有关单位提出协查,以确认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不是有罪),而不仅仅是根据其警务平台上的信息来出具犯罪记录证明。

  虽然,目前民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尚需要一些复杂的手续,例如,需要提供单位介绍信、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有时还会要求本人亲自到场,材料齐全之后还可能需要再等几个工作日,等等。但政府提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的要求后,简化了部分证明文件的流程,并倡导运用新科技最大程度方便民众办理。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中,已经针对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行了改革,也提出了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的要求。这些改革的措施精神,必须落实进为群众办事者的脑海里,并转化到具体的行动之中,而不能只图自己做事方便,更不能只靠机器办事,网上查查即可。国家机关判定一个公民犯过罪绝非小事,必须要谨慎为之。(金泽刚)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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