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盘和林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造假行为,给2万多股东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7月16日,长生生物跌幅达9.98%,成交额仅为上一交易日的三十分之一,7月17日、18日、19日再连续三天跌停,从目前形势来看,未来仍有可能连续下跌。
狂犬病疫苗人命关天,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涉及造假,使得长生生物日跌幅达9.98%,且连续三天跌停。问题是,连续跌停的股票,也让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实际上,长生生物股票大跌的问题,主要出在内部管理上。2015年长生生物作价55亿元,借壳黄海机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分别持有长生生物18.18%、17.88%、8.24%的股权,三人是一致行动人。高俊芳、张友奎为夫妻关系,高俊芳、张洺豪为母子关系。其中,高俊芳任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然而在长生生物高俊芳一人兼任三职,这就使得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几近于零。
在利益面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道德自律显得乏力,因此外部监管必须补位。然而,我国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并不够大。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顶格罚款不过6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顶格罚款不过30万元。这种力度的处罚不咸不淡,不足以震慑造假者并保护投资者。
可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造成了激励约束的不相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于其可能带来的收益成本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因此,要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违规的成本。
另外,要逐步完善和细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使之形成连贯、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最为关键的是应尽快建立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这样,广大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市场监督,对造假者形成一种威胁,缓解证监会的监管压力。
从美国对造假上市等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操作来看,民事赔偿是公司应尽的责任。以安然公司为例,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向安然公司提出损失的索赔,据全球最大咨询公司Tillinghast-Towers Perrin的调查,安然股东通过集体诉讼达成的和解金额,高达71.4亿美元。
最后,还应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自律管理,要让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等自律监管主体进一步发挥实际功能,规范证券公司化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自律作用。
对财务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始终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从严执法,治理市场乱象,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大股东、管理层们,只有让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好才是王道,而不是天天想着资本运作、减持套现,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盘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