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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溺亡,谁的责任?

2018-08-09 16:45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8-09 16:45:02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张田勘

  8月5日,一对北京到山东省青岛市旅游的8岁双胞胎姐妹在某海滩失踪,8月6日被发现,双双溺亡。此次悲剧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悲剧发生原因、责任的大讨论。有人认为孩子的母亲未尽到看护责任;有人认为事发区域为不正规浴场,存在危险,应当担责;还有网友提出,孩子可能是受到“离岸流”的影响被卷入水中,“危险性极大,谁也救不了”。

  就在双胞胎姐妹溺亡的24小时后,又有很多人在那片失事的海滩带着孩子下海嬉戏、游泳。当然,如果是有监护人随时看着,也许问题不大,但是,那片海域的情况还没有调查清晰,这时候贸然下海,放松警觉,悲剧还可能又会发生。

  对这片海滩的安全管理和无法预见的自然险情,如暗流、礁石、还有攻击性的海洋生物等,都应该及时调查清楚,排查危险后再迎接游客。孩子溺亡的原因调查清楚,才可以安慰痛失爱子的家庭。

  现在,涉事海滩的属地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工委宣传部表示,已经成立溺亡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责任清查。

  据报道,针对海滩的安全管理,沙滩上既立了提示牌,也有人员提醒和巡逻,在清洁车上还播放着“禁止下海游泳”的广播。当然,这些做法并非是严谨的看护管理,不过要求其采取完全与正规浴场同等规格的安全防护,并不现实。因此这片“野浴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另一面,无论是从这次事件还是既往已经发生的孩子意外伤亡都可以看到,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无疑的,同样难辞其咎。

  但人们不愿意追责监护人的原因也有很多,作为监护人,没有谁是不爱孩子的,尤其是父母。因此,即便有责任,也是无意之责。另一个原因是,父母已经失去自己的孩子,这会让他们一直生活在歉疚与良心的谴责中,如果再追究父母的责任,是往伤口里撒盐,于心不忍,于情难通,也有违司法谦抑原则。

  正是有这样的心理,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呼吁在《刑法》中引入追究监护人责任的“疏忽照顾儿童罪”,一直没有下文。然而,在国外,类似的罪名早已执行,并且对疏于照看孩子的父母处罚相当严厉。

  美国自1998年以来,对遗忘孩子在车内致死的当事人提起公诉的,虽然只占约一半,但在已判决的案子中,81%的案例认定责任人有罪,一半案件的当事人被判监禁,监禁时间是2年。如果是保姆(教师)的责任,84%被起诉,其中96%被判有罪。

  美国的做法,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即便监护人是无心和疏忽大意,也是要追究责任的。当然,父母被追责的,要少于其他照看孩子者,这既照顾到父母失去孩子的悲痛,也体现了司法的谦抑。

  因此,无论孩子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意外死亡,监护人的责任不可推卸。问责监护人,在法治和伦理上的理由是一样的,中国其实也早就有这样的法律:现行《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行又可分为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无论是因为疏忽而致孩子溺亡或在车内窒息而亡等事件,都属于前一种情形。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应当一视同仁,才能发挥威慑之效,才能惩前毖后,避免未来更多的孩子,因监护人的疏忽而致死致伤。(张田勘)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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