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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职工重病后遭到降薪的劳资纠纷

2018-08-10 17:21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8-10 17:21:31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然玉

  尤先生是福建省厦门市一家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已在该公司工作了24年。在2015年的一次体检中,他被确诊为肝癌,自此以后,他的月薪从2万元变成了1200元。不仅工资遭到“断崖式”下跌,而且尤先生还要倒贴钱:其医社保自缴部分的金额高达4000多元。对此,公司回应,病假医疗期间对其工资的调整是遵照福建省厦门市地方规定处理的,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到如今,两年的治疗期使得尤先生不但花光了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于是他请了代理律师维权。律师表示,这是该物流公司变相侵害职工权益。

  职工为公司努力工作24年,查出肝癌后却被降薪到每月1200元,这戏剧性的一幕,不得不叫人感叹世态炎凉。客观剖析这件事,涉事企业说自己的做法完全合乎法律,而诸如“休病假就该拿低薪”之类的说法,一时之间似乎也颇有市场,那么,是非对错到底是怎样?究竟是企业不仁不义,还是当事人无事生非?

  尤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公司此举是变相侵害职工权益,这一判断,自然是有依据的。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本案中,公司虽没有违反病假工资最低要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却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发放。需要说明的是,“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病假工资”的规定只是一个兜底性的保障条款,其不该成为相关企业处理具体个案时选择性套用的避责工具。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期工资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发放。另外国务院相关文件还明确,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则应该是职工休工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

  倘若严格遵循上述原则,尤先生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显然要远远高于福建省厦门市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前提下,其所在公司却将1700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而不是尤先生的正常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显然是就低不就高。其目的,可能就是想通过刻意歪曲法规条款来规避自身的法定义务。

  尤先生的遭遇,与其说是令人唏嘘的人间故事,不若看成是劳资纠纷的典型样本。公众更应该以严肃的法律视角看待这一切,而不是沉溺于一种心有戚戚的情绪暗示之中。毕竟,与其一味感伤于所谓人生悲剧、中年危机和人情冷暖,还不如善用法律去争取每一点利益、去维护好每一份权利。

  如果在职工患病之后,用人单位能够综合考虑职工的服务年限、工作态度、所作贡献等,合情合理地制定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则既能体现出企业应有的责任心,还能让患病职工感受到人性关怀的温暖。同时,用人单位的人性化保障,可以增强企业其他职工的吸引力和向心力,让更多职工安心工作,且有利于吸引更多劳动者。我们期盼包括尤先生所在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都能合法合情合理地确定职工病假工资,促进劳资关系更加和谐。(然玉)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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