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明辉
在高铁占座事件风波第二天,山东济南铁路的列车上再次发生乘客抢占座事件,一段无票乘客抢占有票乘客座位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被抢座的乘客高女士向记者表示,自己当日登上T398次列车时,发现座位已经被一女子抢坐。向女子示意车票无效后,高女士请来列车长与乘警进行交涉仍旧无果。“除了中间跟同学挤坐少许时间外,一直站了近两个小时。”高女士称,列车员在劝阻无效后并没有进行座位调配,希望有关部门以后能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防再发生此类事件。
高铁“霸座”风波未平,列车“霸座”就紧接其后,颇让人感受到公共交通“霸座”等不文明行为无处不在之势。问题是,高铁“霸座”等不文明行为频现,其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
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比如个别乘客文明素质问题的偶然因素,或者被“霸座”乘客维权不够有力等等,但更基础的问题,在于公共交通工具服务提供者的基础服务义务尽责不到位。
按照我国《合同法》等规定,乘客购买高铁等车票后,就等于与高铁、普通火车等经营者签订了一个乘坐、运输的经营服务合同。而且,这样的合同还把乘客的座位实现明确固定在了某列高铁等车厢的某个特定座位上,购买、服务双方都不能随意撤销这一合同。作为高铁服务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乘客在其提供运输服务期间,坐在事前票面规定的座位上,任何人不得轻易侵犯。这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非经乘客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或不履行。
但在实际的公共交通运营中,管理者更多全面强调的是乘客购买车票的义务,对于乘客到底是否是按事先的票面规定位置乘坐,尤其是未引起争议冲突的情况下,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时候的乘坐文明,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乘客自觉来维持,而缺乏必要的基础性措施对不文明行为加以规制。最近两次高铁、列车“霸座”,乘务人员面对不文明者除了劝说、协调,缺乏有效强制纠正措施,即是一个侧面证明。
久而久之,少部分规则意识薄弱者心中或将形成错误认识:只要购票乘车,上车后如何占用乘坐车位似乎并不是问题。如果对于“霸座”男,列车服务者从一开始能够拿出更加强硬的态度和措施,或许就不会出现其后男子面对乘客、乘务服务人员劝说的傲慢态度。这样的事情最终能够发生,凸显的正是服务者的履约基础服务不力问题。
事实上,对这样的履约不到位,社会公众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高铁“霸座男”事件曝光后,公众谴责的对象多为该男子,强调其该接受何种处罚,而对于事件背后基础性的高铁服务问题缺乏有力督促。社会认识不足、舆论监督不到位,恐怕也是长期以来对位乘坐基础服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此而言,“霸座”频现直接反映的当然是乘坐文明,但更深层次无疑也是在呼唤基础服务到位。对此,一方面,高铁、列车等需要事前制定明确有力的制度办法,确保乘客严格对位乘坐,避免“霸座”乱象出现;另一方面,一旦产生“霸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至少要在征得乘客同意的前提下,为他们调换同等座位,而不是仅仅把乘客晾在一边。(余明辉)
[责编:王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