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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冰释前嫌”并着力宣传,无异于“自黑”

2018-09-23 10:4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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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刑诉律师 刘昌松

  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通过官微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说的是16岁初中生赵某,一时冲动强奸了17岁少女小花,鲁山县检察院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努力做 “刑事和解”工作,小赵家赔偿小花家8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了不误小赵上学,县检察院还将其逮捕措施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文章同时晒出了小赵母亲给该县检察院送来的“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并引发热议,关注的焦点为,强奸之重罪也能进行刑事和解?且能冰释前嫌?

  有媒体进一步挖出,鲁山县检察院今年3月还发布《喜报》披露,该院对另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未成年犯故意杀人案,也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最后经鲁山县检察院建议,鲁山县法院对被告人判三缓刑,一点未影响学业。该案还被评为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该信息更是引发一边倒强烈质疑,有媒体嘲讽称“原来故意杀人也可以冰释前嫌”。

  看来,鲁山县检察院对重罪案刑事和解的适用同公众的普遍认知,存在严重抵牾。到底是公众对法律有误解,还是鲁山检察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我们还是回到法律规定本身吧。

  刑事和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和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之两类公诉案件,法律鼓励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公检法机关对和解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制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最大限度从宽的刑事制度。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人之间刑事和解的案件,最终从宽处理的幅度都很大,视案件所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之阶段不同,大多作出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的处理。

  而杀人案、强奸案都是典型的重罪案,不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之列;也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不在过失犯罪之列,也就是说,杀人、强奸等重罪案,依法不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因此,鲁山县检察院在重罪案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没有法律依据。

  鲁山县检察院强调“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僭越法律规定,不能滥权渎职,也不能违背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律,例如未成年嫌疑人走上重大犯罪道路,都是复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检察官见几次面即可教育过来的,若能那样还需要少年犯管教所等专门管教机构干嘛?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很深,也非赔点钱、做点心理干预即可消除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对应的法律措施就是刑罚,重罪对应的刑罚是重罚。刑罚的功能既包括惩罚犯罪分子,令其不敢再犯,也包括威慑有犯罪倾向的人,还包括满足被害方期待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因此,对未成年人犯杀人、强奸等重罪也进行刑事和解,最终从宽到不受处罚、不影响其学业的程度,是对刑事和解适用条件的罔顾,是对重罪未成年嫌疑人利益的无原则迁就和对其犯罪行为的纵容,更是对被害方权益的漠视和次生司法伤害,也会让众多青少年包括犯重罪者本人,模糊是非观念,从而促使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频发高发,断然使不得。

  当然,鲁山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案件中力求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正确的,例如该检察院按照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情况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工作;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能不逮捕尽量不逮捕,都值得肯定。

  就算今年3月份那起故意杀人案,建议判三缓三也不一定错,由于官微内容不完整,不好直接作评,这里可作点假设。若该案被告人长期遭受校园欺凌,最后不堪忍受动了杀机,但杀人未遂(因为有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的表述)。那么,该案就构成义愤杀人,法定刑在3至10年之间,又有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哪怕没有所谓刑事和解,从最轻判处3年再适用缓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若是校园欺凌者犯杀人重罪还这样处理,那就很成问题了。

  总之,鲁山县检察院的官微文章强调该院对如此重罪之案也进行刑事和解,还作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进行大力宣传,确有自曝渎职滥权的“自黑”味道,也对社会公众产生严重误导。到底是宣传有误,还是适法过“度”,期待鲁山县检察院和其上级机关尽快调查并回应公众。

[责编: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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