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堂吉伟德
日前,旅行平台马蜂窝被曝数据造假,2100万条点评中有85%以上是从竞争对手网站抄袭来的。尽管马蜂窝表示“文中所述数量与事实不符”,但其的确存在数据造假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数据造假问题,包括刷单、刷量、刷分、搬运原创内容等,已成为行业的大问题,也是目前许多点评类网站的“潜规则”。
网络数据造假现象的严重程度超乎想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造假已成行业潜规则,被曝光的旅行平台马蜂窝数据造假不过是冰山一角。在刷单、刷量已形成竞争态势之下,数据造假让一些商家和平台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二是数据造假并非新生事物,存续日久且呈现出越打越严重的态势,在舆论持续关注和公众日益反感的背景下,治理处于相对滞后和低效的层次,致使这一乱象始终无法由乱到治。
“业绩不够,数据来凑”。数据造假的危害性在于,数据注水掩盖了实际情况,让受众难以通过准确数据看到真实情况,并由此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比如网店通过刷单和刷好评,制造一个虚假的消费场景,夸大产品受众的好评度,对消费者的消费取向形成了事实上的误导。更重要的是,刷单所带来的数据结果,对其他靠真实业绩而积累数据的商家而言,势必会带来不公平的竞争——靠诚实经营并长期积累的数据业绩,刷单者短时间内就可以搞定并实现赶超。低成本的刷单可以营造所需要的消费场景,甚至成为打压、抹黑竞争对手的工具,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效仿者只会变本加厉,助推数据造假乱象。
2016年,浙江查获四家刷单平台,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涉案商家1.86万家,这些商家涉及多个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如今旅行平台马蜂窝又被曝数据造假,不难发现,案例中的很多数据造假主体也是知名企业。如果连一个行业中的知名企业都要靠数据造假来进行业绩加持,那其他急于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市场主体,其造假冲动想必会更加强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刷单平台若涉及的数量较大,还涉嫌非法经营罪,可以依法进行查处。从法律界定看,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还是非法经营定性,行政与刑事规制并未缺位。客观说,无论是从现实需求,还是社会共识,抑或约束手段来说,对数据造假的行为已有相当威力的震慑性和约束力,何以“乱象依旧”甚至“愈演愈烈”呢?
从已有的经验来看,既有问题不在“如何治”,而在于未能解决“谁来治”的主体责任。囿于平台履责不力、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多重因素,使得各方面都投鼠忌器而难有作为;而行政、刑事的脱节和联动效应不够,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整治合力。2017年,国内首例刷单炒信被追究刑事责任,开创了刑事处罚的先河,但几乎孤本式的存在与刷单炒信的严峻现实形成了强烈反差。如是而言,要回答“究竟能不能治好点评数据造假”,厘情各方责任并形成联动效才是真正的破题之道。(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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