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站挂出《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将疫苗提高到了国家安全的位置,对接种者权益实施更全面的保护,而对违法企业或个人最高将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举措,堪称史上最严。《征求意见稿》大篇幅规定了对于疫苗违法行为的严惩重处,明确:明知疫苗有质量问题仍销售,受种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痛定思痛!此时出台《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正当其时,其既是对由“极端案件”所引发的民众普遍焦虑的正面回应,更是从体制机制上强化我国疫苗管理“顶层设计”的基础性工作。《意见稿》的内容几乎涵盖了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方方面面。而在这其中,最能引发舆论共鸣和回响的,无疑是“受种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一条。这一条款虽然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却是今后足以支撑“疫苗受害者”维权的坚强武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早已有之,在我们过往的立法中也屡有体现。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了“双倍赔偿原则”,《食品安全法》也提出“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比照而言,疫苗的重要性和影响性远甚于一般性商品,对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理所当然。“明知疫苗有质量问题仍销售,受种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这体现了法律人性立场和策略性一以贯之的延续。
当然,《征求意见稿》关于“惩罚性补偿”只给出了一个笼统表述,其具体细则,才是公众最关心的。这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无疑有两个:其一,“赔偿金额”怎样确定?其二,“实施方式”如何规定?要知道,在类似法律中,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是将“货款”“价款”的几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但考虑到问题疫苗价格有限却危害巨大的事实,上述“算法”对之显然不适用。此外,鉴于民事诉讼的成本问题,简单让受害者去起诉施害者,也难说是最优方案。
其实,每每说到“惩罚性赔偿”,大多都会提到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和惩罚性赔偿金都是来源于悠久的司法实践。从过往案例来看,“问题疫苗”往往影响人群众多,这群人都存在着同样的情况,具备共同的诉求,而要求他们全体出庭是不实际的。那么,允许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而起诉就显得尤为重要。时至今日,当我们立场鲜明地在疫苗管理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就更有必要连带着对“集体诉讼”做出专门的预设安排。
对于疫苗接种者,我们要提供最有力的保护;而对于疫苗受害者,我们也要有“最伟大的救济”。让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工具最大程度兑现价值,立法之初的工作是决定性的——以专业主义的预见性和洞察力,来给出最完整、最缜密的法律方案,这是对民众对有效的定心丸。(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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