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明辉
11月2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2日起施行。《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以法治方式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
作为全国首个吃螃蟹者,天津此次《规定》的出台,对辖区内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等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就现实来看,这一《规定》的出台,已然超出了本身的作用,而被赋予了更多内涵,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让校园欺凌的治理更有法治张力。长期以来,包括此前不久引发关注的广东省把起严重性侮辱性绰号纳入校园欺凌等制度在内,在校园欺凌治理问题上,虽然相关规定在不断丰富和严格,但总体来说,这些规定都还仅限于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缺乏必要的法治刚性和强制力。
此次天津的《规定》是以地方人大立法的方式出台,其在效力上就具有了法制强制力,与以往的此类规定出自部门临时规章等相比,无疑大大提升了一个档次,上升到了法律治理的层面,是地方校园欺凌治理迈上法制轨道和转型升级的标志。
其次,让校园欺凌治理更具操作性。以往的校园欺凌治理,之所以效果不是很明显,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规定不明确、可操性差。比如在何为校园欺凌的问题上定义不清,在何为校园欺凌的具体行为等认定上缺乏明确的列举和概括,在治理力量的责任分工上缺乏明确规定和强制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具体的校园欺凌治理就相对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缺乏依,推诿扯皮等情况在所难免,治理效力自然不很理想。
相比之下,天津出台的《规定》既对明确的对校园欺凌进行了定义,对具体的校园欺凌采取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详尽列举和概括,同时也对各相关责任主体如学校、教师、监护人、社会(包括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等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这就一举破除了以往相关规定执行不力的弊端,让治理校园欺凌规定具有了强操作性。
另外,此次《规定》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效应。校园欺凌在全国各地都一定程度存在,不管从长远的规范校园秩序,还是从遏制眼前的校园暴力等层面来看,全国各地都具有内在的采取强有力手段遏止校园欺凌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但就现实看,这项工作推动的并不是很有力。这种情况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出台校园欺凌治理规定,无疑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毋庸否认,校园欺凌治理点多面广、复杂隐蔽,治理起来并不容易,需要方方面面诸多的努力。但无疑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需要基本的治理制度要先“硬”起来。期待在此次天津《规定》的影响下,越来越多地方将有类似的动作,逐渐杜绝校园欺凌。(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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