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盘和林
经济纠纷变为刑事案件的例子不在少数,但像甘肃民营企业家赵守帅这样含冤入狱11年的,并不多见。
在2018年7月24日的重审判决中,已经入狱11年的赵守帅终于被无罪释放,出狱后,赵守帅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单位停业、停产损失等共计超过21.6亿元的赔偿申请。11月22日,曾经判处赵守帅13年刑期的河南新乡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在锒铛入狱之前,赵守帅本是当地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家,其经营的农机公司也小有名气,一直保持着不错的发展态势。入狱后,不仅甘肃的资产遭到变卖,连房产也被抵押给银行,虽说最终得以沉冤昭雪,可赵守帅失去的11年自由难以弥补,打拼多年的资产所剩寥寥更让人难以接受。
企业家与普通人不同,作为社会的“精英群体”,如果在生产和交易活动中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必然引发热议。而由于他们自身拥有企业和大量的资产,同时保持与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经济往来,一旦被法律错判含冤入狱,即便冤屈最终得以伸张,当初错判之下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难以填平。赵守帅并不是企业家经济纠纷因刑法介入后入狱的个例。企业家面对名利尽失的无奈和愤懑反复上演,提示有关方面,一定要慎用刑法。
立法阶段的扩张和司法阶段的失位是造成企业家经济纠纷变为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从立法阶段来看,扩张的犯罪范围使得本不该被“犯罪行为”所包含的企业家经济纠纷事件变为适用于刑法的经济行为;从司法阶段来说,刑法的滥用使得本该是刑法之外的行为也以刑法作为尺度来衡量。
要知道,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于刑法而言,谦抑性原则都是其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所谓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刑法在众多的法律中属于“后盾法”,即作为最后使用的法律。以经济纠纷为例,在刑法之前,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均在其位,只有当这些法律无法设定违法行为时,刑法才能适用。
虽然某些立法阶段的瑕疵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但是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在司法阶段的确应该谨慎行事。很多时候,一纸判决不仅关乎企业家自身的毕生心血,更关乎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呼吁对企业家经济纠纷慎用刑法,并不是要求对违法犯罪的企业家网开一面,而是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企业家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也给予了高度重视。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并梳理了11个相关问题,其中的主题显而易见,那就是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实际上,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贡献有目共睹,其已逐步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期待,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在面对类似案件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慎用刑法,应成为司法机构乃至全社会的共识。这既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此,方能避免类似赵守帅含冤入狱11年的悲剧。(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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