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全
近日,广东省假盐系列公益诉讼结案,法院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即140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消委会在全国率先探索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以来第4宗胜诉案例,由于判赔金额超过百万元,此案成为迄今为止全国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
惩罚性赔偿在消费公益诉讼中胜诉,代表着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破冰,为今后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消费环境、倒逼商家诚信经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本。
近年来,随着消费的不断升级,消费纠纷日益多发,我国开始尝试运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成功获偿的消费者极少。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来,在各地消协4年来提起的14起公益诉讼中,都以违法经营者整改、赔礼道歉告终,从未涉及经济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但未能成为消费维权的标配,还陷入了“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尴尬境地。
惩罚性赔偿作为约束商家的刚性要求,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不但让消协提起诉讼时无法可依,也让法院因此掣肘,不敢轻言解决消费者的相关诉求。同时,学术界对惩罚性赔偿的争议,更是让法院对运用惩罚性赔偿惩戒不法商家时谨慎有余,致使多数公益诉讼最终以商家的赔礼道歉或整改、和解告终,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徒有虚名。显而易见,进一步完善法律,已是破解惩罚性赔偿落地难困局的一道必答题。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完善法律可解决惩罚性赔偿在消费维权中的于法有据问题,可完善法律并非朝夕之事,在消费者维权亟需这一利器补位的现实语境下,惩罚性赔偿司法个案的引领,就显得更加弥足珍贵。司法个案连续胜诉,不仅能更大范围地激发消费者的维权信心,而且能对不法商家起到更大的威慑效应。
一言以蔽之,在当前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手段和方式更隐蔽的情境下,惩罚性赔偿个案获赔的正向引领,对破解消费者维权困局具有“一子落全盘活”的积极意义。如此,那些热衷于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家,才能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围中,主动摒弃只做一锤子买卖的短视行为。(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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