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近日,来湖南长沙出差的蔡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上。他联系司机,却被告知需要给100元才能送。他支付100元后拿回手机,但觉得不甘心,发帖曝光司机,指责司机并没有想象中好。司机则表示,自己开车需要赚钱,不可能无偿送手机,“我以为100元是我们说好的,他当时也并没有不愿意”。对于乘客丢失手机、司机收费的行为,司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表示并不默许,但司机收取相应油费是合理的。
失物送还被索要“跑腿费”,类似的故事并不新鲜。在过往案例中,有偿归还失物的收费名目各种各样,越来越多的拾金索酬事件发生,多多少少颠覆了我们原本所接受的道德教育。置之于标榜拾金不昧的社会文化中,无偿归还失物几乎是默认的义务,可时至今日,事情显然正在发生变化。随之改变的,是大众的态度与判断。就事论事,在这起个案中,大多数人就认为,司机师傅的做法并无明显不妥。
分析此次的有偿归还失物事件,首先,司机送还手机的行为确实耗费了成本,比如油钱、耽误生意所造成的损失等,理当获得补偿;再者说,收取费用是事先告知、双方协商一致的,并不存在临时起意坐地起价的情况。在此事中,司机所收的不是劳务报酬或额外好处,如果非要说其做法存在瑕疵,那么也仅仅在于送手机的行程没有打表计费这样的小细节。
事后,愤愤不平的乘客吐槽“司机太不够意思了”。可是试问,怎样才算“够意思”?萍水相逢的出租车司机,就法律义务而言,《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请注意,归还绝不等同于无偿送还;从职业义务角度说,出租车司机也仅仅被要求“将乘客遗失物上交公司招领”。
《民法通则》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换而言之,就是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本案中,这一法条天然适用,出租车司机的确可以收取费用。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拾得人最基础的权利。而国际上的立法惯例,通常还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后也必然会就此加以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个案定纷止争。
学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现行遗失物制度的道德色彩过于浓厚,将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致使关联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并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乘客的“不甘心”以及“发帖吐槽”等一系列举动,正是这种扭曲效应最直观的体现——将过高的道德要求强加于人,却逃避自身的责任义务。这种利己的行为,绝不应被助长。(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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