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涤明
最近,陕西西安长安区的部分小区居民反映说,这两天他们收到了长安区新区热力公司的一张“致各用热户的函”,这张函里面竟然要求业主们在供暖季都不能开窗户,否则会给他们采取热量限流的措施。对此,很多居民表示不理解。
要求居民不得在供暖季开窗户,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长时间不开窗通风必然会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而供热公司以采取热量限流措施对开窗居民进行制约,不但不合理,恐怕还涉嫌违约违法。即便某些供热公司的合同中有“不得开窗”的格式化约定,也有违公平,有“霸王条款”之嫌。而若合同中未说明此条款,那供热公司单方增加另一方的义务必然是无效的。
居民开窗会造成一定的热量流失,这是不可避免的情况,甚至说现实中任何的资源供应与使用,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合理损耗。合理损耗应属于必要成本,即无法或无需避免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供热公司若依然执着于开窗流失的热量,则不免显得滑稽而无理。
通风原本就是居民的基本权利,而居民通风所导致的热量损耗,则是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的合理成本。按理说,这个问题应该不存在争议。以往之所以极少出现这样的争议事件,也说明在居民通风权与供热企业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热量流失成本的问题上,早已形成了一种约定成俗的共识。
而回到这一事件中看,供热公司方面表示,如果他们确实发现小区有大量居民在供暖季长时间开窗户造成浪费的话,将会对小区热量进行一定的限制。实际上这种担心颇为多余,寒冷的冬季里几乎没人会无缘无故开窗往屋里放冷空气,而都是出于通风换气的需要,因此更不可能会出现“大量居民长时间开窗户”的情况。
如此而言,既然不会存在恶意开窗户流失热量的问题,供热公司制定“惩治性”条款约束居民开窗户,既无必要,更有侵权之嫌。(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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