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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并不是解决低龄刑事犯罪的根本途径

2019-01-02 16:38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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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新年(律师)

  近年来,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极端案例连续出现,一次次地挑战着人们的心理底线。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发生了一起13岁男孩涉嫌锤杀父母的案件。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从个别现象演化成社会问题。

  即便如此,我们只能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谴责,因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既然未成年人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就不应当负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刑法》的这一规定,目前还没有任何可以变通或者突破的空间。

  《检察日报》曾报道,14周岁的“年龄线”甚至让有些孩子萌生了“犯罪要趁早”的想法,毫无疑问,在这块“免死金牌”下,未成年人犯罪会越来越多。那么,未满14周岁是否就应成为犯罪儿童的“免死金牌”?未成年犯罪高发的原因为何?

严惩并不是解决低龄刑事犯罪的根本途径

  一、未成年人犯罪首先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获得信息的途径非常广阔。目前,我国的网络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未成年人获得的信息往往鱼龙混杂。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较小缺乏对信息的筛选能力,面对不良信息(如涉暴、涉黄等信息)的抵抗能力较弱,长期处于这些信息的包围下,难免会在心理层面上产生变化。

  在同样轰动一时的四川13岁少年杀母案里,十三岁少年袁某,在元旦前将母亲残忍杀害后,砍下母亲头颅,扔进粪桶,随后还录了视频,发到朋友圈炫耀,接着若无其事地跑去上学。同学在看到朋友圈后吓得魂飞魄散,随即报警,警察将袁某抓获后,冷漠的袁某对杀母罪行供认不讳。在这场教育悲剧里,13岁的袁某,已然分不清对与错、是与非,以及游戏和现实世界里的区别。在他的世界里,杀死母亲,就和杀死游戏里的人物一样。

  信息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诸如暴力影视和暴力游戏等的传播,无疑对青少年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便捷本应为未成年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然而随之而来的便捷也似乎教会了未成年人“以牙还牙”“睚眦必报”,网络暴力游戏里的随意打架和现实中的无聊苦闷让他们的心中形成了巨大的现实落差,“一言不合”他们就把虚拟世界中随意斗殴的快感带到了现实生活。

  其次,家庭的溺爱以及教育缺失也是未成年犯罪的不容忽视的原因。很多农村父母为了养家糊口选择到外打拼,把孩子留在老家让爷爷奶奶看管。“留守儿童”在形成价值观的重要节点上未能得到父母的引导,加之多数留守儿童祖辈的文化水平并不高,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和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多了溺爱少了规束,使得这些留守儿童的规范意识浅薄。

  犯罪行为并非局限在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熊孩子”一度成为2018年微博热搜的词语,“10岁熊孩子割断工人安全绳”、“深圳4个熊孩子刮花54辆车”、“小恶魔车内扔鞭炮,半小时烧毁一台车”。过去的“熊孩子”可能就是淘气捣蛋,而如今的“熊孩子”甚至敢违法犯罪。很大的原因在于父母对未成年人放任自流、疏于管理、过分溺爱,这既反映了父母的法治意识淡薄,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严重缺失。

  二、刑事责任年龄该调整吗?

  在未成年人犯罪频频发生的背景下,大量的网友、公众呼吁应当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有的网友认为应当收回这块“免死金牌”。但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修改,关系到民生、社会价值走向与政治生活,甚至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在不能确保不会带来更多问题之前,不应该带有主观情绪地去修改法律。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分析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1980年《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貌似难以适应当下的时代。自1980年1月1日施行第一部刑法以来,我国从未对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过修改,如今该规定已经施行了39年之久。立法的初衷也是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应当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然而历经将近40年的经济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学习上都拥有着比40年前更多的信息、科技资源,其心智以及身体的发育程度都远高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用当年的标准来衡量当下的未成年人难免违背了立法本意。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周岁降为8周岁,也是意识到了当下儿童的心智发育程度与过去的不同。在这一点上,《刑法》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可以适当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刑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鉴于目前尚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政府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案例。导致了被“免死金牌”“免死”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与管教,有的甚至继续犯罪,加重犯罪。

  其实,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大体上是与国际接轨的。比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周岁。但是,世界上也有很多发达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反驳。美国有30多个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采用通过检方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类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将举证责任交由检方,将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决定权交由法院。

  因此,若不修改《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标准,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完全隔离,似乎难以适应当下的社会,也会造成诸如湖北省孝感市女孩张某被刺案中的不公。

  若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也可以借鉴英美两个国家的规定,对于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可以有条件地剥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

  最后,如果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在这种案件中若能对严重侵害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适当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完善入刑的法定条件,或许更能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尽管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当下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法律自有其存在的尊严。遇到事情时,我们不能只想到推翻现有的法律,应该从多个角度去寻找这样事情出现的诱因,是否真的是法律的问题。

  虽然法律上的“免死金牌”对这样的案件有一定的影响,但严格惩处犯罪儿童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寻找一种更好的教育模式以及针对“免死儿童”的一套完备并辅有人性化的社会矫治体系。对于文章中提到的锤杀父母等匪夷所思却又现实发生的案例,以及其背后所影射出的社会问题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进行反思的。(张新年)

[责编: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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