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据报道,2月11日,山东济宁市的冯某,因信用卡在5个月内交易1800多次被设为异常账户,仅限柜面交易。冯某不满,便在柜台频繁小额支取29笔。民警劝阻无效后,冯某最终被拘留5日。
梳理媒体的报道可知,一些人因发泄怨气频繁取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数经银行方面劝解了事,因此事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尚属首次。对此,有观点认为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其拘留并不不妥,也不乏有观点认为储户享有取款自由的权利,取钱是合法行为,不能因为取的钱少、取钱次数多,就变成了违法行为。然而,取款自由固然是储户不可剥夺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无视规则随意扰乱秩序,挤占资源的幌子。
办理过储蓄业务的人可能都知道“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句话。其中,取款自由主要指储户在存款额度内取多少款,什么时候取款,用途如何,均由储户自己决定,储蓄机构必须及时兑付,不得横加限制或干预。现实中,通常有储户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对此,银行显然不得以未到期为由拒绝兑付。
那么,在存款额度内,储户短时间内频繁支取小额现金,是否构成扰乱秩序行为呢?这显然应综合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后得出结论。一般来说,人们不会如此频繁地在短时间内不停百元支取,除非像涉事男子那样无聊滋事。也即,这并非单纯的办理正常业务,而是以“取钱”为名撒怨气,扰乱了金融机构的办公和经营秩序,影响其他储户的业务办理。
当然,作为面向不特定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理当具有一定的包容度,妥善应对各种各样的服务对象。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也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宜上纲上线,随意启动拘留等处罚措施。但具体到该事件上,实在不能怪银行和执法机关过于苛刻。
现实中,往往还有这样的事例:有商贩或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持大量的一元硬币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银行往往需要多个工作人员耗费大量时间办理。此种情形,谁也不会将其作为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来看待。而山东济宁这起事件中,涉事男子在信用卡被银行限制交易后,不是以正常方式解决,而是以在柜台频繁支取100元的极端方式来“刁难”银行,并妨害其他储户正常办理业务。关键是,假如民警前来劝阻后,其及时纠正了这一行为,也不至于升格到治安违法。相反,其不仅没有改正迹象,反而变本加厉,可见其对规则及劝告持藐视、抵制、戏弄、对抗的态度。
由此,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对涉事男子予以拘留则并无不妥之处。即虽然取钱本身是合法的,但此时的“取钱”已沦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生产、营业秩序的手段。这也说明,权利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逾越边界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否则,所谓的行使权利也就变成了撒泼耍赖,既不文明,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