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涤明
据报道,5月5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附近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13时,记者从雁山区委宣传部获悉,事故已致5人死亡38人受伤。14时许,记者从广西桂林消防支队了解到,起火楼房的起火部位位于1层楼梯间,过火面积28平方米,燃烧物质为电动车。
关于电动车潜在的火灾隐患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屡次提醒,比如不少媒体都曾在公益广告部位和时段刊载播发关于禁止将电动车存在楼道和室内的要求。近年来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殷鉴不远,而相同悲剧又再次上演,某些电动车主安全意识之淡漠、不遵守公德的习惯之顽固,让人无语。
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猛增,由电动车引发的火灾数量不断上升:仅2011、2012、2013三年间,电动自行车火灾就有799起之多,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伤。2017年,北京十八里店乡、浙江台州曾发生过严重电动车火灾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按理说,这些血的教训足够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可是,某些人执意将电动车存放在楼道甚至放到室内充电的恶习,依旧难改。对待这种恶习,管理上“不长牙齿”是不行的。
公安部于2017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检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时消除隐患;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广西这起电动车引发的火灾,是否存在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问题,显然需要一个交代。
仅从常识上说,居民区火灾既属于责任事故,肯定会存在失职失察的责任问题。北京十八里店乡火灾后,所在地副乡长、安监科长、派出所副所长、管片民警等7名公职人员被立案问责;涉事房主和电动车主以失火罪分别被判三年和四年有期徒刑。事后追责不可谓不严厉,但如何才能走出“不出事就不重视”的思维习惯,仍是一个沉重的问题。
火灾面前,有必要重提一些常识。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点燃后,1分钟左右就可能发生爆炸:点燃1分钟时,电动车的温度可达到604℃;3分钟时蹿升至1200℃。由于电动自行车部分材料属于化学制易燃可燃物,起火后会产生大量浓烟,在封闭的楼内,4分钟,有毒气体就能覆盖整栋楼房的楼梯间。如果这些高温烟雾进入人体气管,会导致严重灼伤,致使被困人员在逃生过程中出现窒息——楼道内发生这样的火灾,楼内人员很难逃生。
如果说火灾猛于虎,潜在火灾隐患的电动车恐怕就是“虎中的猛虎”。而最可怕的问题是,对违规电动车、不当充电现象存在的火灾隐患,很多人都不重视——这恐怕需要更严格、更细化、惩戒力度更大的地方条例来规制。在这方面,地方可否依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一些针对电动车管理的地方条例,值得探讨。(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