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德斌
地震受灾着急回家自救,但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坐飞机,困境之中,刘某在法院的帮助下获得绿色通道,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解除其限制后,回到了四川长宁的家中。“灾区首先要搞自救,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依法的前提下为被执行人开启绿色通道。”6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云告诉澎湃新闻,此次暂时解除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出于为灾区群众自救开通便利的考虑,申请人的同意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体谅和温暖。
好的法律,必然是宽严相济。这起给灾区群众暂解除“限高令”的案例,就充分阐释了这一道理。
在本案中,刘某与同村村民张某民间发生借贷纠纷,应支付张某借款13000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但此次长宁地震发生后,被执行人刘某位于长宁县花滩镇的老家房屋塌陷,父母妻儿无人照顾,其投资的果园受灾需要打理,无法及时赶回老家,因此请求法院能够网开一面。
法院并没有僵化地执行“限高令”,而是考虑到地震受灾的特殊性,体恤到被执行人的现实不幸遭遇,将支持灾区群众自救放在首位。法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给刘某开辟绿色通道,暂时放开限制,保障被执行人能够及时坐飞机回家,尽快救助亲人,恢复家中生活和生产秩序。
这起暂解除“限高令”的案例,涉及到双方利益纠纷,还有法律的尊严。“限高令”的严肃性,受灾群众的现实利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方方面面都需要考虑在内。地震发生后,该法院对执行案件逐案排查,对申请执行人为灾民的,做到优先执行;对被执行人为灾民的,先予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灾后重建等需求。可见,在灾难面前,法律也可以除下冰冷的“铁面具”,展示柔情温暖的人性化一面,为民众撑起司法救助的天空。
本案里,刘某已承诺一定在一个月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若到时不履行义务,将继续限制其高消费。显然,暂解除“限高令”只是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法院并未破坏“限高令”规则,在宽容对待被执行人,给予其一定的自由时间,亦坚守了法律底线,不让其产生侥幸心理,令其认识到履行偿债义务的法律责任。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并非人情世故,而是指人类的情感,即指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法院暂解除“限高令”的做法,就是遵循这一原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以社会道德为尺子,鼓励人们向善的本性,在利益与人性之间,取得了非常好的平衡,并赢得了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江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