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据贵阳晚报报道,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不幸遇害,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陈某奎交代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
性侵害儿童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的损害和社会危害性,无需赘述。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法斩断其罪恶之手,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密织法网。
纵观报道可知,此案是该嫌疑人第三次犯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该嫌疑人第一次犯下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其系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和死缓,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那么,该嫌疑人第一次犯罪后服刑十六七年即出狱应该尚属合理。在其第二次犯罪后,由于其第一次作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则不能将其视作累犯而从重处罚,因此在第二次服刑期间予以减刑符合规定。此事件折射的关键问题在于,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对性侵害等恶性犯罪的惩戒和限制尚不严厉,以致有一些此类罪犯,未能真诚认罪悔罪。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对类似案件的公开报道和研究均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据报道,台湾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日本犯罪白皮书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美国的一项经典研究则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异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62个,同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数是31个。
可见,对这些性侵前科人员,不能轻易对其减刑、假释,以免其再次侵害他人。一些国家,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十分严格,如美国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统,韩国的“熔炉法”,其中一些规定近乎苛刻。如规定此类罪犯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相关信息,甚至对其进行化学阉割。
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通例,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凡是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创新都值得探索并推行。具体而言,理当革新法律体系,对性侵害罪犯设置更严苛的减刑、假释门槛,经评估,危险性未消除的,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向社会公开此类人员名单,对其实施就业限制;并可对其定位监控,一旦接近学校等儿童经常活动地方就发出警报或向家长、老师发送预警;甚至有必要对再犯概率较大者予以化学阉割。这样方能密织网络,彻底斩断性侵害犯罪的黑手。(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