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体罚学生的老师又被罚了。
据7月11日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有微博网友爆料称,今年5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近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7月10日,五莲县教体局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网传消息为实。
老师打骂体罚学生已构成违法。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算是学生逃课,犯了错误,老师也不能任性惩罚。用课本拍打,虽然有别于一般的拳脚相加,但究其实质,也还是打骂体罚的一种。学校对杨某作出“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并没有太过火之处。
问题是,因为同一过错,杨某遭到了学校和教体局的处罚“两连击”。根据“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此重复性处罚,难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就这起事件而言,另一个有失偏颇之处是处罚有过重之嫌。教体局“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也就是解聘,对一个教师来说,恐怕是最严厉的惩罚了。根据《教育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方才“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从报道情况看,杨某虽然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但并没有“经教育不改”的情形,恐怕也算不得是“影响恶劣”。在这种情况下,给予一个过错教师过重的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更令人不安的是,按照当地教体局下发的文件,将杨某纳入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这不仅意味着所在学校不能再聘用,甚至可能影响其他学校对他的聘用。对杨某来说,这实际上意味着教师资格的剥夺、教师职业的终结。根据《教育法》,只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才“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也规定必须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这起事件中,杨某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的行为,顶多是打骂体罚学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即可,根本就够不上判刑的边缘,何以一家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红头文件就能授权,轻而易举地终结教师的职业?
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在于直接面对学生,对行为不妥学生的教育惩戒权,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从有利于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效果的角度看,有必要给予教师一定教育惩戒权。今年7月8日,中央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及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有关法规出台之前,教师有必要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打骂体罚、伤及学生的人格人身;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也应依法监督管理,切不可任性而为。
从长远看,应加快国家立法的步伐,尽快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范围、程序标准、责任后果等,进一步明晰权力和权利的边界,更好地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