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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高空抛物,难道拿“熊孩子”没办法了吗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2019-08-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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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又见高空抛物的闹剧。

  8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8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一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有人从顶层33楼向外投掷电脑显示屏、键盘等物,落在该栋楼北侧单元门的无障碍通道和路面上。这是该小区一个月内第二次发生高空抛物,7月2日下午,有住户从高空抛下4箱红酒。物业查看高空监控摄像头证实,两次高空抛物系小区5号楼33楼的同一孩子所为,所幸两次抛物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当地警方表示,辖区民警已介入调查此事。

  33楼的高度,如果这些沉重的物品砸在路人身上,会是什么样的后果,简直不堪设想。尽管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但如何管住“熊孩子”,很大程度上仍不容乐观。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治理以及相关责任承担,主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第87 条,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问题是,这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并非是行政处罚,距离刑事处罚更是天遥地远。

  当然,现实生活中对于高空抛物,也不是没有应对的措施。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高空抛物的处罚,但该法中也明确了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则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区间。

  问题是,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孩子,都有网开一面的特别宽宥。这就意味着,高空抛物后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损失,“熊孩子”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只需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新闻中的孩子连续两次高空抛物,就是一个例证。

  既然法律上明确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条款,就不能把规定变成一纸空文。这次高空抛物事件后,孩子的父亲“表示自己当时正在家里午睡,孩子在用电脑玩游戏,自己睡着以后并不知道孩子怎么就把显示屏和键盘等物扔出去了”,其责任心可想而知。监护人没有履行严加管教的法律责任,导致被监护人反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对监护人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恐怕结果会大不一样。而一旦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有必要根据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屡教不改的“熊孩子”,如果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在责令监护人管教等失效时,还可以依法采取收容教养措施,这既是防止出现更严重后果,也是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每个“熊孩子”的背后,大概率都有失责的监护人。对于连续高空抛物的“恶作剧”,法律必须通电,让熊孩子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方能有力遏制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乱象滋生蔓延。(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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