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区业主家的猫走失,该业主重酬万元寻猫。据钱江晚报报道,业主“牛妈”发现小猫并拍照发到业主群后,找回猫的失主带着小礼品上门道谢,却未提酬金。被问及时,失主解释称是其他业主看到消息通知她的,所以酬金已经给了别人。不过,一份群聊记录却显示,有人帮失主“支招”,“你就说(酬金)打给通知你的邻居了。”
重金悬赏背后的狡黠与算计,让这场邻里相助的暖心一幕变成了闹剧。“牛妈”表示“都是邻居,原想着万一对方要给钱,千万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纯属为理不为钱”;而失主也透露,“万元寻猫赏金,已经分给了那些提供线索的人”,力图以此力证自己绝非言而无信之人……至此,这场悬赏寻猫大戏引发的舆论热议远超想象。
在诚信精神被提到空前高度的当下,猫主人的自食其言、出尔反尔,自然说不过去。尽管其主张“酬金已给别人”,却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此外,再加之被挖出的群聊造假记录,更是坐实了其可疑行径。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真正复杂的,其实还在于事实认定环节。以本案为例,失主说“早有人提供线索”,之于此“牛妈”很难证伪。而就算真要起诉索取酬金,本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牛妈”还必须证明确是自己的线索让失主找回了小猫——这想想都觉得麻烦。
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的情形,提供线索之前的“悬赏承诺”的履行、赏金的支付,其实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重金寻猫,失主反悔”一类事,最恶劣的影响恰恰在于,暴露了法律对于“线索提供者”利益保护的孱弱。它让公众明白,相关的“悬赏承诺”并无太多约束效力可言,在多数情况下,失主是否给予赏金,更多还要要看自觉、看心情。这一状况,会否中伤人们帮忙寻找遗失物的热情呢?
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今后更多失主却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应和”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概莫如是。(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