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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杰(北京汇文中学校长)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简称《问责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问责办法》明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等六种情形将被问责;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教育督导问责是教育督导中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认为,出台包括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在内的系列举措,旨在让教育督导长出“铁齿钢牙”,更加有力地为教育发展改革稳定保驾护航。
让教育督导长“牙”,而且要长出“铁齿钢牙”,这一形象而贴切的比喻,高度准确地概括了《问责办法》的特点和优势。
教育督导能长出“铁齿钢牙”,首先得益于近年来教育督导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2012年《教育督导条例》颁行时,确立了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一些具体环节的规定比较“原则性”,实际操作上有待进一步规范细化。如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等等。
2020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国务院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成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等18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地方各级政府比照上述做法,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意见》使教育督导制度在国家教育发展改革格局中的地位和功能显著提高,为做细、压实教育督导问责提供了强力支持保障。
其次,《问责办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集中体现了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重点从严格落地落实向严格问责追究的升级,体现了教育督导在党政干部管理和公职人员管理中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问责办法》详尽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谁的责”“谁来问责”“问什么责”“怎么问责”等操作规范,并将问责结果与党政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挂钩,确保问责有力有效。
正所谓“十次监督,不如一次问责”,一些地方的教育督导之所以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问责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现在,随着《问责办法》正式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全面发力,教育督导的“铁齿钢牙”必将紧紧“咬”住那些履职不力、违规违法的被督导对象,并让他们产生切肤之痛,督促他们依法依规全面整改和完善提高。
再次,近年来我国教育督导问责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积极的经验,为《问责办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去年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进行了重点督导,责令相关地方对存在的“奖励性津补贴发公务员不发教师”问题进行严肃整改,并推动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和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联动机制,确保做到“公务员涨工资,教师也涨,公务员发津补贴,教师也发”。
这次重点督导问责是《问责办法》出台前的一场“预演”,不但督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取得突出成效,而且创造性探索形成了教育督导年度“一号工程”机制——去年把督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作为“一号工程”,今年把督导落实“双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五项管理”(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作为“一号工程”。“一号工程”聚焦教育领域重点热点难点痛点,以“铁齿钢牙”啃下一块块“硬骨头”,将激发公众对教育督导及问责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成为推动教育发展改革稳定向好的有力抓手。
从长远看,我国教育发展改革过程中探索的“督导+问责”模式,应成为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并为其他诸多领域、行业发展改革和现代化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