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骤减”不是最后的公正
鲁开盛 刊发时间:2009-12-16 06:17:25 光明网-光明观察 [字体: ]

    2008年,广州“许霆案”闹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而何鹏,一个在监狱里服刑7年有余的云南小伙,也在这个风口浪尖上浮出水面。2001年,在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读大一的学生何鹏,发现借记卡上多出100多万元,遂从ATM机上取走了这笔“飞来横财”。之后,以盗窃罪被判无期。2009年11月底,云南省高院将刑

期骤减为8年零6个月,目前已上报到最高院复核。一旦经最高院核准,何鹏将于2010年1月获释。(12月15日《武汉晚报》)

    “云南许霆”何鹏的“刑期骤减”被一些人欢呼,说这是“民意的胜利”“法治的胜利”。笔者认为,“民意的胜利”“法治的胜利”之欢呼为时尚早。

    何鹏的“刑期骤减”只是双方面子上都说得过去而已,从一个侧面折射了极富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某种意义上说,何鹏的“刑期骤减”是舆论关注和领导批示的产物。而且在这里面,“人治”的影响要大过法治的影响,我们的法治进程依然需要筚路蓝缕、寝苫枕块、栉风沐雨。

    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将骤减为8年零6个月,对于何鹏及其家人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惊喜;对于云南有关部门来说,也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次飞跃;但是我们要说,何鹏的“刑期骤减”不是最后的公平。

    何鹏的取钱行为被判盗窃罪,实在不可理解。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我的钱包放在写字台上,你悄悄地往里面塞进了一万块,是不是也要判我盗窃罪?如果我原本不知道钱包里还剩多少钱,所以就没吭声,是不是也会被判入狱?

    何鹏所持有的是借记卡而非贷记卡。按照现行的银行卡管理条例,借记卡是电子钱包,不能透支。借记卡的最大消费和提现额是卡中的既有存款,也就是说,卡上没有钱是不能消费和取出现金的,而能消费和取出现金也就意味着卡上有足够的预存款。

    虽然何鹏取的钱不是何鹏本人的,但这不是何鹏的错。如果是一个百万富翁从借记卡上取出43万元(哪怕他的借记卡真实余额也只有10块钱),是不是也会被判盗窃罪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何鹏家人及时退还了本息,这已经是银行和何鹏的民事纠纷了。尽管何鹏一时贪念需要受到教育乃至惩罚,但还不至于上升到刑法范畴。

    最重要的是,盗窃罪名根本就不成立。何鹏从柜员机取钱,既没砸机器又没采取其他非常手段,怎么就盗窃了呢?何鹏使用自己的账户和密码按照法定程序提现,而且在银行会留有交易记录,本身就不符合“秘密窃取”这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云南许霆”的“刑期骤减”不是最后的公正。8年前,何鹏被判入狱,是有关方面“关照”的结果;8年后,何鹏的被“刑期骤减”而出狱,仍然是有关方面“关照”的结果。什么时候,推翻何鹏有罪的判决,给予何鹏平反和国家赔偿,那时才真正能说“民意的胜利”“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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