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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财产申报制度须消除三方面认识误区
沈良华 刊发时间:2010-07-16 23:50:57 光明网-光明观察 [字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得到了社会和民众的普遍赞誉和呼应。与此同时,一些网民对《规定》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理解上有些偏颇,导致《规定》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要么目标不甚清晰,部分网民表现出反腐急躁心理,甚至对能不能有效执行信心不足,这

些对于当前贯彻落实《规定》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影响,因此疏理或纠正这些误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非常必要。

  误区一:《规定》是一项惩戒性质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治腐败。从网上跟贴和评论中发现,一些网民往往以惩治的视角理解认识《规定》,这是一个误区,这说明还没有领会其精髓和实质。其实,中组部在《规定》解释中比较清晰地进行了阐述,主要功能在于最大程度上约束官员,以此强化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意识,自觉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是一项“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体现的是预防腐败的思想,并以此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因此,网民应该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反腐战略高度理解《规定》,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在认识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各级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不会偏离方向。

  误区二:财产申报与公开要同步进行。不少网民和评论都提出了这个问题。财产公开无疑是最大的防腐剂,中央深知这一良药,但任何工作都需逐步推进,反腐也不例外,需要从基层的创新中获得宝贵经验,需要很多成熟的因素才能化为政治的决策。对此,中央一值在局部推动这项工作,鼓励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的岗位进行“破冰”试验,以获得借鉴。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官员群体,且各地反腐环境不尽相同,如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申报并公示,在一些配套制度还未跟上的前提下,无疑是仓促冒进,反而会失去制度的严肃性。逐步推进,从一个更长效机制去考虑,显示中央对反腐工作的理性和前瞻把握。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央反腐的整体思路看问题,这样才能看到一条从官员财产申报——局部公示——全面公开的清晰脉络。

  误区三:缺乏外部监督的申报会沦为走过场。《规定》尽管对财产申报的监督还处于党内监督的范畴,但我们看到,新《规定》对申报的监督力度明显增强,实现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机关的多部门监督,对官员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结果的运用上,对官员提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申报的情况进行考量考察,从而能更精准地衡量干部。更重要的是在保障落实上有强有力的纪律支撑,对官员虚报瞒报或不报等严重的可免职处理。显然,这样严密严肃的《规定》在执行上是难于走过场的,况且我们也要相信各级党组织和监督部门。同时,必须看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之间是有紧密联系的,强化党内监督必然会影响到外部监督,会提升群众监督和舆论的监督的信心,从而形成良好的内外监督环境。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需要经过实践检验逐步加以完善,新《规定》也需要探索一些配套制度,如要让官员的财产无法转移的措施,一些灰色收入或不正当的收入申报了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群策群力,积极参与,而准确理解和认识中央的每一项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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