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刑拘"差评"者 别留想象空间

2017-01-18 17:32:47

消费者自身维权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动辄能把提出批评的消费者告进监狱,若没详细、公开的司法依据,只会加剧人们的权利失衡感。刑拘抱怨商品的消费者,不应留有想象空间。

“XX会吃死人”,这话以后可不能随便说了。2016年10月8日晚,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准备参加驾考的学员邓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发觉肚子饿了后,刘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后三名男子遭厂家报警,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将三人批捕。

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刘春林确实说了“这东西吃了起码要死人了”“害人害己啊”,并点出了具体商标的名字。这样的视频流传开来,确实很难说对于企业没有负面影响。在报警后,喜多多集团随即也发表声明表示,喜多多产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皆经过严格审查,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但检察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名义对三人进行批捕,显然留下了太多的疑问。

从视频看,果粒嚼不动拉不断,并非在捏造事实,也很难说涉事的三人有主观恶意。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刑法定义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受害者声誉发生损失”这一后果。但事后,刘春林即要求发布者立即撤回视频,只不过最终因超出时长而未能撤回。

因随口说了一句对商品的抱怨,当事人即遭遇刑拘,对于这样的“反常操作”,当地检察院显然不能像晋江警方那样,仅以一句“那是他们的自由”来打发外界的疑虑。检察院到底是依照哪些事实来断定三人已经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成立的要件,已然需要给出更多的公开举证说明。

无独有偶,检索相关案件的信息可发现,近年来与“损害商品声誉罪”有关的案子并引发争议的并不少见。其中既有依法定罪的,也有企业败诉的。而由于这项罪名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监督批判权,甚至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企业固然可以选择报警,诉诸司法维权,但司法机关在相关案子的处理上,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很容易受到司法公平的质疑。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这类案件大多牵涉到的是知名企业。这首先当然与知名企业更为看重自己的声誉有关,但在某种程度上,或也与知名企业维权,往往更容易获得所在地司法机关的积极响应有关。比如,本起事件中,涉事企业即为当地的著名商标,那么,司法机关在介入的尺度上,是否有过度保护之嫌,就难免给外界留下想象空间。

事实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然而这起案件中,从刘春林被江苏省公安抓获,并移交给福建晋江警方,再到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对其进行批捕,其中则经历了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从程序上看,这样的操作是否适当,同样不乏疑问。

抛开具体的法律语境来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仅因一句可能夸张的抱怨,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人们朴素的生活经验。它带来的可能不只是对于三名当事人的“恐惧”,也可能令每个旁观者都感到不安。特别是消费者自身维权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动辄能够把提出批评的消费者告进监狱,若没有足够详细、公开的司法依据,只会更加加剧人们的权利失衡感。(朱昌俊)

责任编辑:刘朝
分享

更多锐评敬请关注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