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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碰壁,鼓励举报不能成为一句口号

2017-03-22 14:52:07

举报者难以获得奖励和屡遭报复,其实是社会对举报者权利保护不力、鼓励举报的氛围不够。它所对应的代价,其实必定将由全社会来承担。

  尽管实名举报的企业违法行为被查实,但举报人阳槟灿却在申领举报奖励时碰了壁。日前,在北京工作的阳槟灿告诉记者,2016年他实名向武汉市食药监管部门举报湖北2家公司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一家公司15款产品中,4款产品被证实无批准文号。武汉市食药监要求举报人必须到现场申请奖励。随后,阳槟灿向湖北省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己举报的内容至少被部分坐实了。可让阳槟灿没想到的是,要获得举报奖励,又成了难事。在简政放权,在“让信息多跑,让人少跑”的大背景下,阳缤灿的这一遭遇,不得不让人生出更多的感慨。相关方面的言下之意不外乎,我们给你奖励,你就得按我们的规矩来。有网友在指责一些部门的办事难时曾吐槽,“有的工作人员简直是不刁难你几下他不舒服。”在某种程度上,武汉食药监局的作为,再次应验了这句吐槽。

  当然,这里的“刁难”不是某个具体工作人员所为,而是披着“制度规定”的外衣。他们依据的是2013年10月开始执行的《武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举报者必须在指定时间(回复后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申请奖励”。这么说也算是按规则办事,即便确有不合理之处,但也不便苛责。但这个“按规执行”背后没说明的是,该办法的试行期其实只有2年。换言之,在阳槟灿投诉举报的2016年,该条例其实早已失效。因而,湖北省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复议认定,“该告知事项适用武汉奖励办法不当,应确认违法”。

  明明规定已经失效,却还是坚持按原有规则来办,这与其说是相关方面的“规则意识”更新不及时,不如说是某种行政思维的惯性滞后所致。从常识出发,既然为了鼓励举报,设立举报奖励,就应当充分从举报者的角度考虑,怎么方便怎么来。现在可好,领奖要限时间限地点,甚至连申请都要现场进行,“让无法赴现场的举报人连申请奖金的资格都没有。”这哪里体现了鼓励举报的意图?非得要举报者自己跑一趟,花费的时间成本不说,这对保护举报人恐怕也是有害无益。说到底,举报奖励的门槛高低,考验的还是看相关方面鼓励举报的诚意有几何。

  一提到相关领域的失范,消费领域也好,权力监督也罢,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常常成为各级部门领导的口号。可具体的行为是否跟得上,鼓励举报的意图是否落实了,却不免要打上一个疑问号。值得参考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人命运的统计结果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而像阳槟灿这样的举报者,难以获得应有的奖励。如去年5月,同样是因为拒绝转账,坚持要举报人到现场领奖,北京食药监局就在行政复议中被国家食药监总局认定违法。

  举报者难以获得奖励又屡遭报复,其实是社会对举报者权利保护不力、鼓励举报的氛围不够。它所对应的代价,其实必定将由全社会来承担。可以肯定的是,一个无法给予举报者应有之权利保障的社会,必定将面临更多的风险与权利暗礁。最近的例子便是西安等地所爆出的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假若没有举报者的挺身而出,则意味着那些问题还将继续潜伏,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在这起事件中,除了要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兑现举报者阳槟灿的奖励,湖北食药监局还责令武汉食药监局按照规定重新调查处理其它未有下文的举报线索。那么,其中是否还存在渎职行为,理想的办法,恐怕不能止于让相关方面自查自纠。

  总之,鼓励举报不能只成为一句口号。台上说一千遍,不如让这个社会少一个感到寒心的举报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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