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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全生产,“旧病新愁”当兼治

2017-03-29 15:40:50

但凡出现安全事故,该追责的就理当追责。且追责还不能仅停留在“只要不出事”的结果导向上,而是要强化提前介入和全链条式的过程监管,每个安全生产环节,都要对应到人。

  针对近日河南、广东、内蒙古等地接连发生的金属矿山中毒、建筑施工坍塌、居民楼爆炸等重大安全问题,3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紧急通报,要求各地认真检查当前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有效稳控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并于4月6日前,上报本地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通常而言,夏季一般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季。然而,最近的多起安全事故似乎在提醒,多发季有“提前”之势。近年来,重特大安全事故呈现出明显的降温态势,以2016年为例,全年发生重特大事故32起、死亡571人,同比分别下降15.8%和25.7%,这一下降幅度大大高于事故总数和总死亡人数的降幅。但正如最近的多起案例所反映的,“安全生产形势趋紧、较大以上事故增多的态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2014年,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编写的一份报告提出,世界各国在工业化进程中,普遍经历从事故上升、到趋于稳定和下降的过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明显非对称抛物线的阶段发展特征,存在事故“易发期”现象。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不高,产业结构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科研能力及教育水平依然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事故风险仍然较高。从现实看,“中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后半段,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高位波动阶段”这一三年前的定性,显然还并未过时。如是“国情”,我们或可称之为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旧病”所在。由此也可见,安全生产监管,不能止于是临时堵漏与强化监督,建立常态化的制度排查和防范机制,才是王道。

  除了医治“旧病”,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更有“新愁”需要应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步入新常态,不少生产行业的“高利润”时代,或也随之结束。那么,如何防止由于生产效益的下降,而导致企业减少在安全生产保障上的投入,就有必要引入针对性的干预。这种防范,只能靠加大外部的监督压力来保障。有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这表明落实安全监督执法对于保障生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过去谈安全生产,似乎主要侧重于重大生产领域,如矿山开采、重大工程建设,但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一些日常性的安全领域和非生产性安全,同样不容忽视。典型如近年来,我国楼房、桥梁倒塌事故时有出现,有专家预测,我们已经进入快餐式楼房的“质量报复期”。这就有必要加大对一些老旧房屋和既有桥梁的日常性安全排查与摸底;再如,这次发生在内蒙古的居民楼爆炸事故,也大大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事故”监管范畴。这再次提醒,“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安全防范,必须联防联治,不能只盯着“生产”领域,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埋下“致命”的隐患。

  此外,前些年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曾批评,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换届,急于出政绩的心态很容易酿成“人祸”。而这两年正好是换届之年,防止出现类似的为了急于出政绩而给安全生产带来“人祸”的现象,亦有现实必要。

  一个社会的安全生产状况,牵涉面极广,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进步历程,都可以说是一部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章完备的社会“进化史”。但总的来说,都离不开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觉醒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其中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可谓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安全生产无论是“旧病”还是“新愁”,其医治都得从真正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开始,但凡出现安全事故,该追责的就理当追责。且追责还不能仅停留在“只要不出事”的结果导向上,而是要强化提前介入和全链条式的过程监管,每个安全生产环节,都要对应到人。(朱昌俊)

责任编辑:罗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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