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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网约车细则得拿法治的尺子量量

2017-04-11 17:38:03

价格管制、数量控制的管理规定,突破了《暂行办法》放权的范畴;对网约车滥设行政许可,既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也与当前国家所倡导的减少行政许可的放权改革背道而驰。

  近日,甘肃省会兰州公布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隐性的数量和价格管制,同时在车辆标准等各方面进行较高要求,引发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一点是,兰州的网约车新政并未像交通部及北上广深等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那样公开征求意见,而是直接发布及执行。法律专家认为,《细则》本身有多处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青年网4月10日)

  早在去年8月,兰州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所透露的对网约车的管理思路,就引发了是否在走回头路的质疑。现在,正式出台的《细则》仍延续了“总量控制+价格管制”的措施。如《细则》规定兰州网约车运价应高于巡游出租车,在数量上“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并且制定兰州市的“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

  传统出租车就采取的是数量控制与价格管制的模式,其弊端早已被证明。现在,对于网约车仍沿袭这一管理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把网约车逼成出租车,彻底压缩网约车的共享红利。按说,网约车源自市场的自发提供,可以借助技术与价格浮动来完成动态的运力调节,完全不需要政府代劳来进行“运力管理”,这正是网约车较之于传统出租车模式的优势所在。可兰州还煞有介事的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不仅有画蛇添足、过度干预之嫌,也是徒增管理负担。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其基本底线应是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然而,纵观兰州的网约车细则,其具体内容和出台程序已然涉嫌多处违法。比如,交通部发布的网约车暂行办法中,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进行数量限制,兰州对网约车进行总量控制,即有违背上位法之嫌。此外,还要求驾驶员必须公开自己的工作单位,也实属是有侵犯隐私权之虞却无必要的要求。而在程序上,兰州的《细则》在之前没有召开任何公开的听证会,或是以公布草案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这与《甘肃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悖;另据媒体报道,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但数天后,在兰州市公开网站和政府官方网站上都查不到该文件,也就是未经对外公布就已经开始实施,这也违反了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其实,地方网约车管理办法引发法律争议,兰州并非独例,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就指出,全国多个城市出台的网约车新政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比如,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种类的许可。然而在19个地方网约车规定中,只有个别地方是以省级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实施办法,其他地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实施办法都违反该法的有关规定。再比如,一些地方对车辆和驾驶员设置双重户籍门槛,也违背了“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背离了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市场公平与开放的原则。

  去年7月,交通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宣告网约车的合法。其中也给地方管理留下了口子,由服务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来具体落实。这一对地方政府的放权,原本应是好事。可从现实来看,不少地方的网约车细则,已然扭曲了这种善意。一方面,价格管制、数量控制的管理规定,突破了《暂行办法》放权的范畴;另一方面,对网约车滥设行政许可,既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也与当前国家所倡导的减少行政许可的放权改革背道而驰。

  一端连着民众的出行便利,一端连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对网约车的严苛规制必须慎重。而不管怎样,也得充分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使管理权限。今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坚持依法全面履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以此而言,各地的网约车细则,都有必要拿法律的尺子好好量一量。(朱昌俊)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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