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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认”变“游街示众”,不该叫好

2017-06-26 12:49:00

所谓的集中指认现象,其首要目的不过是为了展现严打的战果,而非一般的遵循侦查程序了,属于典型的政绩需要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的做法。类似做法的潜在危害性,该引起警惕。

  6月22日上午,山东省邹城市人民广场,警方对行动中抓获处理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集中押解,进行现场指认。民众对此持有不同态度。(6月25日《新京报》)

  所谓围观市民持不同态度,是指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做法叫好,可增加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不过也有市民认为,此举有“游街示众”之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益。其实,警方集中押解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做法招致争议,已经不是第一次。比如2015年,贵阳公安押解7名盗抢嫌犯在闹市区指认现场,引发众多市民围观,舆论同样展现了不同态度。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是一项正常的侦查程序。但集中到闹市区指认现场,刻意做大声势,让市民围观,并不对犯罪嫌疑人作必要的权益保护,比如戴头套,就已然更像是一种集中示众。而上述贵阳警方并不讳言这一目的:“用当街指认的方式,震慑那些企图以身试法的人。”震慑犯罪的目的似乎无可厚非,可通过游街示众的方式来实现,显得极为不妥。

  首先,顾名思义,既然指认现象还是侦查程序,也就是说案件仍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罪犯,还需要通过侦查和判决来确认。那么在未确认前,即将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明显是搞有罪推定,这比一些公捕公判大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伤害都更大;其次,相关规定早已明确,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换言之,不管以何种理由,类似名为“指认现场”,实为“游街示众”的做法,都违背了相关规定。

  事实上,抛开游街示众不谈,近年来,对于现场指认的规范问题,司法界也多有讨论。比如,有分析指出,侦查机关往往以查明案件为由,在未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羁押指认现场,这种做法其实有违“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说确是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指认现象,那也应该做好相关的权益保护工作,比如,尽量减少集中和在闹市区指认的做法,规避社会的过度围观。这起案例中,邹城警方专门选择当地的广场进行集中指认,显然是有意扩大声势,引发社会关注,以起到“游街示众”的效果。“指认现场”不过是个表面上的说辞,“游街示众”才是真。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集中押解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有一个重要背景,即当地的“春季严打战果展示”。很明显,在这层背景下,所谓的集中指认现象,其首要目的不过是为了展现严打的战果,而非一般的遵循侦查程序了,属于典型的政绩需要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的做法。联系到过去不少冤案也都是发生在“严打”期间,类似做法的潜在危害性,就更该引起警惕。

  舆论对此事的反馈,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对这种现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其中可能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益的侵犯,思考此做法可能违背了法律程序;忧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还是有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作出类似有违司法程序的事,迷恋着“游街示众”、“公捕公判”等传统时代的司法陋习。(朱昌俊)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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