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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为改革者送上定心丸

2017-07-16 12:58:18

包容改革者的错误,就是为“领头羊”撑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最近,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干部容错机制的文件。例如,江苏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首次明确了容错的5个条件和8种情形,用机制为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撑腰鼓劲。

  包容改革者的错误,就是为“领头羊”撑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建立容错机制,有助于激发领导干部改革的热情,消除了他们推动创新的后顾之忧,为改革者送上了定心丸。

  因为体制机制的束缚,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犯错”是一些官员对待工作的态度。在某些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一旦犯下什么错误,哪怕微不足道,也会在政治生涯中留下难以消除的疤痕。“不犯错”的思维直接造成某些官员“不作为”,不求干出一番事业,明哲保身,只求平安度过任期。他们就像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表现的“孙连成式干部”,成了懒政、惰政的负面典型。

  改革意味着创新,意味着要在某种程度上破除循规蹈矩。制定新的方针,出台新的政策,探索新的机制,都是改革创新的体现。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岂能光摸石头不过河?不能让一位有改革勇气、有使命担当的领导干部,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承担不能承受的代价。

  当然,容许试错不是放任错误,更不能打着容错的旗号纵容问题。不管什么施政措施出现问题,其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符合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搞“一言堂”出现的问题不应该在容错之列。在依法治国常态化的背景下,改革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让容错制度为违法犯罪行为背书。而且,如果一些措施在制定前和实施之初就发现问题,却毫不放缓、执意推进,明明知道会发生问题而不避开,那就不是“试错”了,这也是组织和人民所不能容忍的。

  改革允许试错,怎么样的错误应该被包容,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改革措施为“公”还是为“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暗地下追求个人的名利,最后发生了问题,出现了错误,自然要让相关责任人承担代价。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优先级的最前面,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意想不到的困难,才有包容和谅解的价值。

  改革的尝试不能只有一张单程车票。如果因为一个小错误,就给一位有魄力、有担当的干部的政治生命画上了句号,这既不公正也不利于团结人心。

  近年来,领导干部队伍的流动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官员选择离开体制追求新的事业。作为个人选择,这些行动自然无可厚非,也能够体现体制的开放和活力。不过,为有志者打造有更吸引力的施政舞台,不让能人因为一两次受挫就离开,同样是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王钟的)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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