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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假兼职被骗关键在提高维权意识

2017-07-24 17:06:04

如果默认潜规则存在,而劳动者不主动去消除潜规则,那职场中的潜规则就会一直存在,一些机构会利用潜规则侵权,一些骗子则把这作为实施欺诈的机会。

  暑假到了,不少在校大学生想找份兼职挣些零花钱,但一不小心就进了“坑”。本是翻译剧本,交了保密费后对方就不知去向;看似收入不菲、提成颇丰的网络主播,应聘后交完保证金就被对方拉黑;计件手工看着稳妥,交了材料费对方也失联;号称操作简单的网购刷单,在对方一步步“诱惑”下给陌生账号汇了款……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兼职坑太多,交钱需谨慎。

防暑假兼职被骗关键在提高维权意识

  很多学生表示对这样的“坑”防不胜防,但其实,只要看到对方收保证金、保密金、材料费,就要意识到对方根本不是在招兼职人员,而是以招兼职人员为名进行诈骗,应明确告诉对方违法,并向监管部门举报,而不是担心失去这一兼职机会。说到底,这是因为有的学生没有依法实习、依法兼职的意识,被骗子盯上,“开发”出兼职招聘项目进行诈骗。

  媒体将这称为是兼职的“坑”,但其实,所谓的兼职根本不存在,是骗子虚构的,这和针对大学新生的助学金诈骗一样,假借大学要发助学金,对学生实施诈骗。识别这些诈骗,并不难,只要坚持一条准则,就是只要对当要求你先付款,就可认定这是诈骗,因为没有一个大学会要求学生先交钱再拿助学金,也不会有正规的企业,招聘兼职要求交押金、保证金。如果有这样的企业,其做法也是违法,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有一些学生信以为真,是因为不了解有关就业和实习的法律部法规,加之想尽快找到一份兼职,就容易中骗子的圈套。在找实习、兼职机会时,大学生应该先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是合法实习、兼职的前提。

  针对兼职收取保证金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针对收取收取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针对收取保密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只要大学生在找实习、兼职机会(以及就业求职)时,稍微看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就会在对方提出要保证金、保密金、材料费时,提高警惕,一方面对这一违法做法提出质疑,另一面掌握相关证据马上报警,而不是按照对方的指令缴纳相关费用。

  近年来,大学生因实习、求职被欺诈以及遭遇用人单位霸王条款的不少——前者是借招聘实习生、员工为名实施诈骗,后者是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学生想找兼职机会、就业机会的急切心情给大学生提出非法的,与自己权利不对等的要求——追查原因,均因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合法实习、合法就业的重要性。对于实习、兼职诈骗,这纯属于欺诈,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对于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监管部门根据劳动者的举报,依法监管。而大学生则需要学法、用法,不能总以“涉世未深”来给自己被骗、被侵权找理由,应该反思为何明明有法律法规,却不相信法律法规呢?

  也许有学生会说,现在确实有一些机构在招聘时是不讲法律法规的,这是行业的潜规则,不要说大学生会面临被欺诈、被侵权的问题,一些职场老手也会被欺诈、被侵权。那么,如果默认潜规则存在,而劳动者不主动去消除潜规则,那职场中的潜规则就会一直存在,一些机构会利用潜规则侵权,一些骗子则把这作为实施欺诈的机会。这和高考录取中,每年都有学生被欺诈是一样的,虽然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反复提醒考生,不要相信天下掉馅饼不要高考分数也可进名校的好事,可还是有家长会心甘情愿地把钱上去,相信对方能运作成功,知道钱财被骗走才“恍然大悟”,这就是自己不遵守法律的结果。在任何时候,做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对违法现象高度警惕,这会切实维护自身的权利,也会少给骗子一些机会,消除那些见不得阳光的潜规则。(熊丙奇)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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