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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诉讼周期长?选律师调解

2018-01-24 13:58:06

通过诉讼外机制化解纠纷,已是当今国际化发展趋势。不过,我国建立律师广泛参与调解的制度,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经费保障和其他配套措施的支持,否则,即使建立起来了也很难持久和长效。

  近日,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媒体披露,引起了强烈反响。《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将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届时,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或诉调对接中心、县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站、律师协会、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将分别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想见,不久的将来,律师调解将成为我国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纠纷诉讼周期长?选律师调解

  社会是个复杂的机体,存在刑事民事行政各种纠纷,其中民商事纠纷占了绝大多数。从形式上讲,我国除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民商事纠纷外,还有社区的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解决纠纷的途径,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人民调解虽覆盖了几乎所有社区且不收费,但因调解员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社区百姓并不太买账;行政机关调解不收费是优点,但也因此缺乏动力,其调解结案的纠纷很少;仲裁机构是收费服务,也具有专业性,但只设在中等城市,数量有限,加之人们还不习惯选择它,解决纠纷的数量也不多。这些原因,共同导致大量纠纷汇集到了人民法院,北京一家法院的派出法庭半年受理案件即达上万件,不少法官手头积压了上百起案件,经常连夜加班也审不过来,案件质量也难以保障。因此,《意见》的出台非常必要。

  其实,通过诉讼外机制化解纠纷,已是当今国际化发展趋势。最为有名的,莫过于美国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机制,它就是一个由法官以外的第三方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的步骤或程序,其中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机构,是一种重要形式,现在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当然,美国产生该机制也非偶然,美国45位历任总统中有26位是律师出身,其中律师出身的总统林肯曾如此看重律师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他说:“劝阻诉讼吧,尽可能地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解。向他们指出,那些名义上的胜诉者实际上往往是真正的输家——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律师作为和平的缔造者,将拥有更大的机会作个(调停的)好人。”

  改革开放近4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有2.6万家律师事务所和 32.8万名执业律师,这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资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化解民商事纠纷,本来就是这支宏大队伍的重要使命和业务范围,因而建立律师调解机制不会增加律师行业的总体负担。现有执业律师均通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测试,又经受过大量的司法实践磨炼,有着处理纠纷的丰富经验。因此,吸收律师直接参与到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中来,绝对是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的明智之举。

  此外,《意见》中配套措施中有两条对当事人和调解律师很有吸引力,将会有力推进律师调解工作落地。一是律师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或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予以强制执行。二是赋予律师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来涉诉当事人无须对这一事实进行举证。

  不过,我国建立律师广泛参与调解的制度,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经费保障和其他配套措施的支持,否则,即使建立起来了也很难持久和长效。

  现在建立律师广泛参与调解机制,让律师扮演“法官”角色参与处理案件,律师们当然乐意,但律师最关心的是经费保障,因为律师是以收取服务费作为谋生手段的。对此,《意见》确实作了安排,一是通过政府采购来解决,二是按“有偿和低价原则”,由律所直接向双方当事人收取,具体标准由试点省份制定并报批。但也应看到,如果标准定得过低,律师也不会有什么积极性了。窃以为应该比照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办案补偿标准,比其略高一些来确定。

  总之,《意见》创设的律师广泛参与调解的纠纷处理机制,是一件十分值得期待的事情。现在虽只在11个省份试点,相信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进改革实践成果的制度化、法律化。届时,全国各地随处可见“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牌子,成为我国城乡的一大风景,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刘昌松)

责任编辑: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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